豁免檢疫措施勿再玩「雙標」 文:陳凱文

妮歌潔曼(左)獲豁免檢疫來港進行拍攝工作。(互聯網)
妮歌潔曼(左)獲豁免檢疫來港進行拍攝工作。(互聯網)

不諱言的說,港府的抗疫政策沒有連續性,沒有科學根據,甚至毫無邏輯,之前的文章已經講過無數次,本來已經不想再說。遺憾的是,我們偉大的特區政府,往往是這邊廂補完鑊,另一邊廂便捅出新的漏子,實在令人難以忍口不說。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外國女星妮歌潔曼來港拍劇,竟然獲得港府豁免,便是典型例子。

事後,我們的食衞局局長陳肇始表示,豁免安排按機制是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負責,仿似自己不是香港防疫工作的總負責人一樣。商經濟發局局長邱騰華則宣稱,疫情下的經濟及社會活動應盡量正常,本港也一向推廣電影業,又拿《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說事,稱559E容許政務司司長按照不同情況,在合情合理情況和符合防疫安排下,批准豁免檢疫。

然而,既然邱局長自己都知道,疫情下的經濟及社會活動「應盡量正常」,即是他也知道不可能完全正常,而是要考慮入境者會否受到感染,並把病毒帶入社區的問題。既然如此,邱局長又是憑甚麼認為,外國女星來港取景拍攝,便沒有此等風險?是他認為對方打了疫苗,便沒可能在來港前遭受突破性感染?還是覺得對方體格異於常人?不可能遭受病毒感染?

如果不是,那即是港府認為,對方來港工作極其必要,高得須要冒著病毒從境外輸入的風險,都要給予豁免,這也似乎是599E第4條容許豁免的立法原意。然而,對方來港是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嗎?是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還是對對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屬必要嗎?似乎都不是!

縱觀整部599E第4條,似乎只有第(1)(b)款符合條件,但是該條款列明,獲豁免者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屬必要」。在此情況之下,對方根本不是在拍攝港劇,即是其拍攝活動不會對本土影視業帶來直接收入,亦不屬為本港提供專業服務,他們又如何符合599E第4(1)(b)款的豁免條件呢?

退一步而言,先假定外國劇集來港取景拍攝,符合599E第4(1)(b)條的豁免條件,是否未來印度寶來塢想來港取景拍攝,他們也能獲得豁免呢?如果同樣獲得豁免,港府如何確保來港者入境前未遭感染?相反,如果不獲得豁免,其理由又是甚麼?是因為港府不再推廣電影業?還是港府的防疫政策,對待西方國家一向特別寬鬆?

說到差別待遇,便不得不提早前有立法會議員從內地回港,照道理亦可根據涉及由內地到港的599C第4(1)(a)(iii)條,因其回港「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而獲豁免,但是港府並無給予豁免。如此一來,便不禁令人產生一個疑問:為何立法會議員回港開會,必要性遠高於外國演員在港取景拍攝,但是前者沒獲豁免,後者則獲豁免呢?港府豁免的客觀準則和邏輯究竟是甚麼?

由是觀之,妮歌潔曼來港拍劇,之所以引起牽然大波,主因並不純粹只是此舉構成防疫漏洞,而是豁免條款即使有其設立的必要,對方來港拍劇此一活動,根本不符豁免條款的必要性準則,而且港府過去給予的豁免,根本沒有客觀準則和邏輯可言,甚至讓人覺得,港府對於西方國家來港人士,比起內地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來港人士寬鬆。這種「雙標」背後,究竟反映着一種怎麼樣的管治思維?答案實在不言而喻。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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