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香文分不清「大赦」和「特赦」 文:陳凱文

九龍中選區候選人譚香文早前去信特首林鄭月娥,要求赦免反修例運動被檢控或定罪的人士。特首回覆時表示,特赦是偏離法治原則,強調《基本法》規定所有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作出,不受任何人士包括行政長官的干涉。為此,譚香文批評特首廢話連篇,強調特赦權是《基本法》白紙黑字寫明,又批評警告如不修補撕裂,香港將繼續沉淪,無法重新起步。

不諱言的說,不論譚香文還是部分媒體,都搞不清楚「大赦」(amnesty)和「特赦」 (pardon)之別。所謂「特赦」是指政府首長赦免已被定罪的罪犯或免除其罰款,「大赦」則是除了赦免罪犯刑罰外,亦可決定任何人不被起訴,同時可撤銷起訴任何正被起訴的人。因此,譚香文所提出的要求,顯然是大赦而非特赦。

因為她除了建議特赦因反修例運動而被判囚兩年或以下的人士,被刑囚兩年以上但不涉及傷人者獲減刑一半以外,還建議政府不提供證據起訴仍在司法程序、未被定罪者。至於她提到《基本法》,第48 (12) 條只賦予特首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條文中的「赦免」是“pardon”,即是特首沒有「大赦」的權力。

因此,譚香文強調特赦權是《基本法》白紙黑字寫明,是連大赦和特赦都分不清,如她真有細讀《基本法》第48(12)條,從一開始便不應要求大赦。至於特首的回覆,主要針對譚香文建議政府,不去起訴反修例運動中被捕的疑犯,不符合《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究竟又怎樣廢話連篇呢?

除此之外,香港現時已有特首行使赦免權的慣常機制:一是特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赦免或減刑的決定;二是根據《監獄規則》第148(2)條規定,醫生如認為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可以書面向署長提出特赦或減刑建議,然後交由特首考慮是否動用特赦權。

相比之下,譚香文的建議,則是從特赦所帶來的政治效果考慮,有着政治凌駕法治之嫌。況且,政府若是為了所謂的「修補撕裂」,而特赦某一政治立場的違法分子,這個做法等於向社會發放不良訊息:只要不滿政府的人數眾多,即使有人因此而犯罪,甚至使用暴力,也能得到特赦。若真是要從政治或管治角度考慮,這樣的姑息縱容,會否反而為社會埋下動蕩的因子呢?

立法會九龍中選區候選人,還有李慧琼和楊永杰。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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