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香港特區司法機構頒布了最新一份《法官行為指引》(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規範法官的個別非公務時間的私人行為,建議他們「應該」和「不應該」,包括法官在從事的專業活動、法官應避免參加或捐助政治組織或政治活動、法官在使用社交媒體、社官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等的指引。
兩星期前,某名立法會議員曾因關注一些網頁而被揶揄,後來真相大白,原來他被整蠱,有心人刻意關注他,並獲他禮貌上「禮尚往來」回禮點讚後,在他不知情下,把社交帳戶專頁改頭換臉,令人誤會。也因如此,法官在使用社交媒體瀏覽、「追蹤」或「點讚」時,要格外小心,尤其如果某法官或家人在使用同一個帳戶/同一架電腦瀏覽一些色情網頁或反華政客專頁後,或會在網上留下痕跡,屆時會打擊其公信力。
其實,《法官行為指引》來得也相對及時,過去數年香港的政治動蕩,有香港法官被揭曾參與政治聯署表態;有香港法官曾是公民黨成員,並曾代表該政黨參與區議會選舉但落敗;有外媒曾聲稱獲三名香港法官以匿名方式接受訪問,當然是虛是實無從稽考,只有當事人才知道;另有法官莫名其妙地稱讚刑事案件被告為「優秀的細路」;另有法官在判辭中有弦外之音,被坊間形容暗喻撐黃撐暴,讓人錯覺與被告「同聲同氣」。
當然,法官在使用社交媒體時,不一定以為人熟悉的本名登入,可以唯讀方式 (不登入、不評論)、可以以匿名帳號、或以簡寫或化名帳號,無人知悉其身份和職業,對人和事作出評論,這是言論自由,但作為法官,在庭上和庭外的言論,或會成為他人衡量該名法官對案件看法、立場的標準和尺度,容易讓他人聯想或會影響司法獨立或公正無私,或有損司法職位的尊嚴和地位。任何時候,法官應依循有關司法獨立、大公無私、正直誠實及言行得當的原則,確保不因在公開場合失言、失儀或不適當的表態,損害法官地位、操守或其職務的尊嚴。
下班後,法官也只不過是一個普通人,不應有特權,但同樣可以交朋結友,給法官的行為畫下界線,並不是為法官戴上枷鎖,而是要保障法官本人、保障司法界, 否則,如果不願意受到行為指引束縛,那可以離開法官崗位,回歸私人執業。
《法官行為指引》與時俱進,讓法官即使在使用和管理社交媒體時,有章可守,也讓他們知道分寸,其實,就算其他專業、行業或職工,都有制定行為指引,《法官行為指引》也不是什麼新鮮事,而是在2004年版本基礎下,按現時實況作出更新,讓法官可以保持公眾形象和觀感,同時也能繼續公允和客觀地履職。法官只是處理法律的官員,並不是神,不可再高高在上,個別繁文縟節或英殖留下的儀式、裝束已是不合時宜,也應隨《法官行為指引》一併作出修改。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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