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說,反對派為求扳倒《逃犯條例》的修訂,已是無所不用其極。先是涂謹申主持《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法案委員會(下稱:法委會)首次會議主持期間,協助反對派拉布,造成法委會至今仍未選出主席和副主席。內務委員會(下稱:內委會)在上周六召開特別會議,通過石禮謙接任法委會主持的「指引」之後,反對派又聲稱法委會不需遵從「指引」。
為此,法委會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議員,並採用書面投票的方式,決定「指引」是否需要遵從。然而,當投票通過石禮謙接任法委會會議主持之後,反對派又不承認書面投票的有效性。涂謹申無視主持一職已被石禮謙替代的同時,亦不理石禮謙宣布會議改期的決定,5月6日(周一)更連同反對派強行闖入議事堂,然後在反對派的支持下,「自封」為法委會主席。
反對派如此的做法,只能用無法無天來形容。其實,涂謹申能夠擔任首次會議主持的權力,只是來自《內務守則》附錄IV第3(a)條:「凡在有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然而,當法委會主席未能在首次會議選出之時,第二次會議由誰擔任主持,條文便無任何規定。
既然如此,涂謹申在上星期擔任法委會第二次會議主持,已無任何法理基礎,根本是不合法的。以此推論,一個不合法的會議主持,他所決定第三次會議的舉行日期,也不可能合法。反對派無視《內務守則》的規定,周一的擅闖議事堂,亦不可能合法,而是一次非法的會議。是故,反對派在這場非法會議中,作出的任何決定和選舉,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說到這裡,肯定有人會拾反對派的齒慧,質疑法委會秘書所發出的書面通知,以及書面投票結果的有效性。我們必須知道,《內務守則》所提到法委會的書面投票,其實是一般情況之下,法委會主席可以書面投票方式決定,不能應用於今次是例外情況。退一步來說,既然反對派認為秘書處無權提出的書面投票,他們為何又要參與投票呢?
由此可見,反對派在書面投票結果公布之後,才去提出質疑,不過是輸打贏要。假若今次的投票結果,是有利於反對派的話,他們是不會吱聲的。更重要的是,他們真是遵從議事規則的話,為何又不質疑涂謹申擔任首次會議時,根本不是法委會主席,憑甚麼行使主席權力、驅逐郭偉强議員離場?他們為何不質疑涂謹申憑甚麼擔任法委會第二次、第三次會議主持?為何不質疑周一召開的所謂「會議」,有何合法性呢?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反對派在之前兩次法委會會議中,還在不斷提出所謂的「規程問題」。可是到了他們周一的擅闖議事堂,召開毫無法理基礎的非法會議之時,他們又能迅速地選出自己人的涂謹申,出任所謂的「主席」,反對派之前所提的「規程問題」,又忽然變得不存在了。可見,反對派之前不斷提出所謂的「規程問題」,只是他們惡意拉布的藉口而已。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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