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在特區宣講任重道遠 文:朱家健

12月4日(昨天) 是國家憲法日,香港特區舉行了《2022年國家憲法日座談會 – 憲法與新時代新征程》。自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通過將12月4日訂為國家憲法日,以立法形式確立付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在這一天,各界透過多種不同形式活動,宣講及宣傳國家憲法,把憲法內容傳遞到學校和小區,憲法精神根深柢固,透過國家憲法教育和法治教育,讓每名公民以身作則,樹立守法榜樣,讓國家鞏固禮義之邦的美譽。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法律,是國家的重要標誌和象徵,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國家憲法是治國安邦的重要規範文件,是社會契約的大海神針,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時的國家憲法分別在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及2018年3月11日作出五次修正,歷次修正根據國家發展和實際需要所作出,進一步保障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有四章、八節、合共一百四十三條,並設有序言,明文列明「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最高的法律來源,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

香港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顧名思義,國家憲法就是香港特區的「根」和「源」,也是香港基本法權力的由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十四)款更進一步規定特區和其制度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可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家憲法的淵源,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憲法賦予權力才得以設立,可見國家憲法就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

今年適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意義更見深遠。國家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地位崇高,制訂香港特區「一國兩制」的重要法律框架。不以規矩不成方圓,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就是規範「一國兩制」實踐的規矩。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去增強社會大眾的憲法和守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教育和宣傳,向市民尤其年輕人灌輸國家憲法內容和概念,加強國家憲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全國推進依法治國。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普及教育和宣講,須從學校、教材、地區着手,更要主力確保香港特區公務員、公職人員和司法人員正確認知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正確演繹法治,守法意識和解讀法律更不能錯位和脫軌。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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