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請洋大狀,不釋法問題更大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黎智英獲准請英御狀Tim Owen,律政司上訴被終審庭駁回後,人大為此釋法雖要面對國際輿論的壓力,但別國因此而推出外交反制措施的可能性不大。反之,有人若覺得此事仍可靠香港自行解決,如靠入境事務處不批出Tim Owen的工作簽證,可能要面對司法覆核,並有敗訴風險,屆時再由人大釋法阻止對方來港為黎智英辯護,只會更加難看。

Tim Owen
Tim Owen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批Tim Owen工作簽證後,對方沒提呈司法覆核,不批對方工作簽證的法理依據,其實比人大釋法薄弱,只有《入境條例》第11條賦予處方的酌情權。在此情況之下,由於黎智英獲准請英御狀Tim Owen一案已有終審判決,如未有人大釋法的話,其判決將繼續具有法律效力,當局以不批工作簽證的方式阻止對方來港參與訴訟,等於變相不尊重法院判決,一樣有機會招來當局不守法治的批評。

更重要的是,黎智英聘請洋大狀一案,本來便涉及《港區國安法》第5條所提及的「辯護權」,是否包含被告人可聘請非本地執業或非本國籍大狀的權利。換言之,香港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洋大狀,其實等於變相釋法。然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5條規定,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無賦予香港法院釋法權及提請釋法權。換言之,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洋大狀,本身便擅自釋法的越權行為。

如此一來,人大現在若不選擇釋法,等於於變相啞忍香港法院擅自釋法的行為,令中央事權遭到蠶食,並會成為先例,香港法院未來將有可能繼續擅自釋法,從而令《港區國安法》走樣變形,甚至變成「無牙老虎」,若要等到了那時,才以人大釋法撥亂反正,所引發的輿論反彈可能更大。即使有人認為,應把《港區國安法》部分釋法權賦予香港法院,也應先透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65條的方式賦予,而非像現在一樣,任由法院在沒有法律授權下擅自釋法。

另外如上文所述,黎智英請洋大狀案已有終審判決,並有變相解釋《港區國安法》第5條的作用,人大若不選擇釋法,在《基本法》第8條保留香港原有普通法制度的情況下,將會根據普通法的「遵從先例」原則而成為案例法,意味着未來的國安法被告人,亦有權聘請外地大狀。我們即使假定Tim Owen不獲發工作簽證後,黎智英選擇不提呈司法覆核,誰能保證未來有被告人遇到相同情況,亦會選擇不提呈司法覆核?誰能保證屆時法院會判局方勝訴?

除此之外,特首現已在提交給中央的報告中建議人大釋法,雖從說理論上來說,中央確實有否決特首建議釋法的權力,乃至是國務院提交的釋法提案,人大常委會亦有權駁回或不予通過,但根據過往慣例,特首在提交給國務院的報告中建議釋法後,從未試過不被中央採納,如果特首向中央建議釋法的消息被公開後,結果卻是不了了之的話,會否影響現屆政府的管治權威呢?這是另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從外交和國際輿論層面來看,特首現時既已向中央建議人大釋法,若最終選擇不作釋法,將會釋放錯誤訊息,讓部分境外勢力認為,即使中央行使對港治權的法理理據十分充份,但是他們只要製造足夠的輿論或外交壓力,便能讓中央有所「忌憚」而讓步。在奉行弱肉強食和叢林法則的當今國際秩序下,綏靖主義只會被對方視為外交上的軟弱,因而令對方更肆無忌憚地干涉香港內部事務,對於香港乃至整個國家而言,均是有害無益。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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