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制更能彰顯民主 有利香港整體發展

行政會議昨日(13日)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落實特區新的選舉制度的修訂內容和細節。有關草案今日(14日)將在立法會大會首讀及二讀。新的選舉制度的細節公布,社會上出現一些議論,各政黨、政治團體和從政者,很自然地會從自身的利益得失去評價新的選舉制度,褒貶不一在所難免,其中亦不乏政治上的考慮。而市民大眾應如何看待新的選舉制度呢?應該從新的選制是否更能使民意得到表達,是否更能彰顯民主,以及是否對香港的整體發展有利去判斷。

新的選舉制度,核心是重構選舉委員會,由原來的1200人四大界別,改為1500人五大界別。觀察新選委會五大界別的組成及產生辦法,最大的特色是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體現均衡參與。在大致保留了原有的工商、專業界的選委席位的基礎上,讓基層組織、地區組織、同鄉會等具有群眾基礎和社會代表性的民間團體可以參與其中。這一改變對香港的意義重大,意味着日後香港發展將同時兼顧經濟和社會,廉顧工商、專業階層和基層普羅市民大眾,達至平衡發展,過去被忽略的社會底層的民意,也得到應有的重視,不容易再出現政策只傾斜於某一方面的問題。

選委會的產生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將由當然委員、提名及選舉三種方式組成,這種安排有助於選出能夠真正代表各界別利益的選委,也有利於選出德才兼備的社會賢明之士,令選舉不容易受到民粹化、情緒化的影響,更能真實地反映社會實際情況,更能夠提升香港的整體議政質素和管治水平。

新公布的完善選舉制度細節的另一個焦點,是在地區選舉中,重新劃分10大選區,並將選舉制度改為雙議席單票制,每位合資格的地區選民可以在自己的選區投一票支持其中一位候選人,以每區得票最高的首兩位當選。新的制度明顯對針對原有選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作出改動。

原有的地區選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很多,包括選區劃分不合理,全港5大選區,市區佔有3個,產生17席,而土地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新界區只有2大選區,產生18席。香港過去過去數十年的發展存在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市區與新界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經濟過度地集中在市區,新界區發展滯後。

在比例代表制之下,令一些代表性很低的人選,也可以被選入議會。而一部分激進派,甚至持「港獨」主張的人,以較低的選票進入議會後,對議會的破壞卻十分顯著。

重新將全港劃分為10選區,每區的選民數相若,每區都產生2個議席,能夠選出最受市民支持,最能代表民意的人選。新的選制明顯較為合理,也更能保障議會的質素,避免議會被少數派、極端勢力所騎劫和破壞。

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兩項新罪行,包括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和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對於這項修訂,有人提出質疑,為何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是合法行為,煽惑他人做這些合法行為就變成不合法?提出這種疑問的人很明顯是有意地誤導公眾。你自己不投票,投白票或投廢票,這是個人意見的表達屬合法行為。但如果你用任何方式利誘、阻止別人投票或不投票,就是妨害他人行使個人權力的行為,自然是違法行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這種行為是對選舉的破壞,是有意地干擾和破壞選票表達的民意,這不僅僅是非法的,甚至應該視為犯罪。如果其中還涉及到勾結外國勢力的問題,則應屬違反《國安法》的嚴重罪行。

從香港的整體發展和市民大眾自身的福祉看,所需要關注的是民意能否得到有效表達,民主是否得到彰顯,以及對香港整體是否有利,而非只聚焦於選舉本身。民主是目的,選舉只是達至民主的工具和手段。原有的選舉制度,嚴重地扭曲了民主,讓小集團、反中亂港勢力,以及激進、極端的政治勢力,可以透過選舉搶佔議席,令選舉變了質。相反,最廣大的市民的切身利益,主流的民意卻無法透過選舉和議會得到準確地表達,這是過去十多年來,香港許多深層次矛盾一直未能得到解決的主要原因之一。香港原有的選舉制度不僅未能促進和保障民主,反而是對民主的嚴重扭曲,所以必須要進行改善。

新推出的選舉制度,針對原有選舉制度中存在的弊端進行改善,體現出廣泛的代表性,保障主流民意不被少數和激端勢力擠佔和騎劫,避免選舉被用作顛覆政權,破壞香港「一國兩制」的工具。因而,市民大眾從民意、民主和整體利益三方面去審視新的選舉制度,就能看清其進步性,也應當支持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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