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上月底引用《國安法》的有關條文,向7名支聯會董事發信,要求支聯會明日(7日)前,提交指明的資料。支聯會昨日(5日)召開記者會,表明不會向警方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代表支聯會發言的副主席鄒幸彤更指,國安處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無事實基礎,故拒絕交資料。支聯會公開表明拒絕依警方要求提供資料,是公然抗法,後果將會很嚴重。而鄒幸彤將警方要求的資料,視如「篤灰」或幫警方「散播恐懼」,則無異於「此地無銀」的宣示,市民應支持警方一查到底。
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的顛覆綱領,一直被質疑是違憲違法的政治性組織,警方更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上月底,警方國安處去信支聯會7名常委,引用《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的有關規定,要求支聯會提交多項指明資料,包括支聯會成立以來的成員及職員資料、2014年至今收支及與多個組織的活動及通訊內容等,最遲本月7日遞交,否則即屬犯罪。
支聯會拒絕配合警方的調查行動,在昨日的記者會上,鄒幸彤表明,不會遞交任何資料,更表明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所以不會向警方交資料。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豈能由鄒幸彤自己說了就算?只能依照法律程序,經過嚴肅認真的調查取證之後,再經法庭審訊,才會有最終的定論。而這次警方國安處去信支聯會的各常委,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調查,支聯會必須作出配合,否則就屬於公然抗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鄒幸彤似乎有意識地在糾纏「外國代理人」的定義,玩法律遊戲。但《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對「外國代理人」有明確釋義,指出,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就是「外國代理人」。
台灣代理人則指,在香港活動,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以及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
附表5亦明確指出,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指定資料。
這說明,警方國安處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支聯會必須依法配合調查,否則就是抗法。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在調查有了結果,法庭會作出公證的裁決。
鄒幸彤又聲言,「(拒交資料)亦是我們身為常委,對我們的成員、支持者最起碼的保護……,恐嚇到我們為止,我們不幫你散播恐懼」。這樣的表述,不是「此地無銀」嗎?這說明支聯會拒交資料,就是有意地阻止警方的調查。
支聯會抗法,其實只是螳臂擋車,《港區國安法》落實生效之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已是有法可依。香港是法治社會,法治的基本原則就是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任何一個組織和個人,只要有違法行為,就必然會受到執法部門的依法調查,就要承擔法律的後果。支聯會拒交資料公然抗法,不可能阻止警方等執法部門的依法行動,也不可能逃避法律責任。
事實上,《國安法》落實生效之後,支聯會屬下的會員「跳船」脫會者,十有七八,支聯會只剩下一個軀殼,支聯會常委中,似乎也只剩鄒幸彤在手舞足蹈,徹底調查清楚支聯會,只是一個時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