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早前曾發表「和平示威受阻,或會令人民情緒轉向暴力」的言論,惹來爭議。據《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李紹強上周致函夏博義,直指夏的言論令市民誤解,有強烈情緒是施以暴力的正當抗辯。他又批評,大律師公會近屆一些有影響力的成員在沉迷於政治意識形態的困局,削弱公會的獨立性,做法令人失望。
夏博義早前接受網媒訪問時表示,「當社會瀰漫強烈情緒,民眾需要有渠道宣洩,而和平示威對市民來說是最簡單的發洩途徑。若這發洩途徑都被抹煞,市民的情緒不會消失,反而很大機會轉向更具破壞性的渠道,其中可能包括暴力。」
李紹強批評夏博義暗示「和平示威不應被法律干預」的想法錯誤,他認為和平的手段亦能造成損害,例如騙徒能以和平的方式騙取他人畢生積蓄、和平地在珠寶店偷竊、和平地破壞他人聲譽、和平地散播謠言而引致銀行擠提、和平地煽惑青少年犯罪、和平地以「警暴」來誘發仇恨、和平地宣揚不斷以違法行為挑戰法治能維護法治等。
李強調,維持真正的文明和社會進步的,並非暴力,而是責任、批判理性、互相尊重、法律下人人平等,亦認為該行為是否屬犯罪行為理應由法庭定奪,不應只以該行為是否「和平」來定奪,而且未經授權的集會即使屬於「和平」,亦不能減少其罪責。
對於以強烈情緒來辯護暴力的「謬論」,李在信中指斥夏博義的言論暗示法律須讓步予強烈情緒,即如兩個敵對組織各持有強烈情緒,法律則能讓步予更可能使用暴力的一方,但此舉貶低法律去成為擁有強烈情緒一方的奴隸,並未能讓法律維持公義,法律亦不應姑息暴力。
對於近年不少人提倡非法使用暴力能解決問題,入獄後生活會變得更加豐富精采,更有法律系講師為年輕人提供「道德光環」,指出若年輕人一代是為「自由」或「民主」而戰,又或是為「正義」而「犧牲」,便能凌駕法律。李紹強重申,「自由」是由責任和法律秩序所構成,當每個人負責任地尊重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自由,而試圖不斷違反法律以尋求虛假的自由,只會毫無意義及適得其反。
李紹強前年亦曾致函上屆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批評公會發布有關「譴責警務人員濫用權力」的聲明,力陳公會並非政治團體,理應只限於提出一般性法律意見,建議公會應避免對政治問題公開發表評論,並審慎地遵守法治原則及精神,否則會削弱公眾對專業公正形象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