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辱警遭警告 港台記協求覆核 高院裁定部份勝訴

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去年一集被投訴,指有部分環節抹黑警隊、誤導公眾,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5月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及香港記者協會(以下簡稱:申請人)就通訊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昨日(25日)裁決申請人就部分議題勝訴,包括《頭條新聞》曾嘗試邀請警方上節目,符合「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以及節目對警方的某些評論,並非以虛假證據為依據。法官下令,通訊局須負責申請人一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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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王喜在「驚方訊息」的打扮和行為是以警方為目標。(影片截圖)
法官認為王喜在「驚方訊息」的打扮和行為是以警方為目標。(影片截圖)

申請人在聆時指稱,《頭條新聞》不是個人意見節目,也不是時事節目,而是以近乎戲劇形式作諷刺時弊,故其內容毋須完全正確。節目只屬娛樂性質,故當局應有一定的容忍度,以免過度干預表達言論及創作自由。該節目主持人穿着類似警察制服於垃圾桶出現,可理解為市民表達不滿警方的執法。通訊局在考慮投訴時,不應將警隊定性為「社會群組」,從而指被投訴內容可能導致該群組遭人憎恨、畏懼或受到污衊或侮辱,進而指節目有違《電視廣播守則》。

原訟庭法官周家明,並不接納申請人對節目分類的論點。法官直指《頭條新聞》固然是個人意見節目,主持人只是採用誇張及諷刺形式去表達個人意見。而且《頭條新聞》於停播前的20年間,一直標榜為個人意見節目。此外,法官亦裁定通訊局將警方定性為「社會群組」的做法正確,即使公務人員須接受公開批評,但不等於要採用節目的諷刺形式去表達。至於有關主持人的做法是否涉及辱警,法庭留待通訊局自行審視。

不過法官就不同意通訊局指稱,《頭條新聞》在評論警方時,沒有盡一切合理努力去確保所述準確;及沒有依據真實證據,便指稱警方比起醫護人員佔用更多防疫口罩、及指警方暫停警員巡邏。法官認為,《頭條新聞》所用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評論,並不等於那些證據是失實,加上通訊局亦未能找出警方是否存有過量口罩,故只能就警方暫停警員巡邏的評論,裁定《頭條新聞》沒有盡努力去確保所述準確。但《頭條新聞》的製作方曾2度邀請警方上節目,但遭警方拒絕。法官認為製作方的做法,已符合「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

通訊局表示,會與法律顧問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包括是否就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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