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近期屢次撰文抨擊本港多個司法亂象,今日再在報章刊登一篇文章,評論有關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判警員去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執勤時不出示警員編號是違反《人權法》的案件。烈顯倫直斥周官的判詞是「毫無意義的廢話」,批評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他促司法機構要進行司法改革,首要是變革司法文化,杜絕這種「不知所謂的判詞」。
烈顯倫以《無牙老虎的咆哮》為題撰文,指法官周家明在該宗「申請人訴警務處長案」的判決書長達66頁,但結論部分卻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性裁決,只是宣告了兩個觀點,包括警員在「踏浪行動」中未有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分的號碼或標記」,違反了《人權法案》第3條,以及現有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這兩項機制,不足以履行《人權法》規定政府關於投訴警察的責任。
烈顯倫認為以上兩個觀點非常奇怪,令人倍感驚訝。他引述周官第一個宣告,認為警員執法方式的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反問「突出顯示」到底是甚麼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他續指,「更關鍵的是:法官是否有資格評估這些事項?法官的職責是否包括決定如何顯示身分編碼和標記?」
判詞前後矛盾 「邏輯常識都無法解釋」
烈顯倫又指,周官既然也認可警隊已經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而且「即使申訴人不能提供足夠的信息來指認相關警察,投訴警察課也可以利用其他手段來識別有關警察」,但他基於這些認識的基礎上,竟然仍得出以上觀點,其「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
至於第二個宣告,烈顯倫引述周官在判決書中,已經明確承認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這「兩層體系」下,香港已經存在「現成的投訴機制」來調查針對警察執法的投訴;然而,到了判詞最後的結論部分,周法官宣告的觀點卻與此截然相反。
指周官判決如「童話故事素材」
烈顯倫認為,周官之所以得出如此荒謬的兩個結論,根源就在於周官參考了《歐洲人權法》的判例,認為警員編號與《香港人權法案》中「施以酷刑」的條款有關。烈顯倫形容,「法官一頭扎進了佶屈聱牙的文字叢林之中」,又指「這樣的判決,簡直就是連環漫畫和童話故事的素材。」
而周官判決尾段認為,應當由警務處處長「設計一個合適的機制」來滿足其兩個宣告,但烈顯倫質疑,「合適的機制」又是甚麼意思?可以推測,無論法官怎麼判,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也將會繼續履行其法定職能。
變革司法文化 杜絕不知所謂的判決
烈顯倫推論,周官判決中的兩項宣告「其實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但他指「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
他認為,司法要進行改革,首先是要對司法文化進行根本性變革,從而杜絕類似本案這一類不知所謂的判決。他又指,法治應當是強健有效、井然有序的,不能虛秏空轉。法庭不應當是律師們逞口舌之快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