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兩名高層及《蘋果日報》3家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根據《國安法》第31條規定,任何公司或團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組織,如觸犯《國安法》內的罪行,均須處以罰款。若一家公司在《國家法》下被正式定罪,其營業執照將被吊銷,將無法繼續其業務,換言之會被取締。
江樂士接受傳媒訪問時認為,若檢控者針對疑犯的證據足以讓其相信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他們在進行檢控時便會遵守由律政司在2013年發出的《檢控守則》。而該守則第5節提到,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包括兩個必要部分。第一,所得的可接納證據充分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基於一般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出席活動後表示,若《蘋果日報》等持牌人為被檢控的3家公司中的一家,一旦涉違國安法罪成,就可能會影響到《蘋果日報》的註冊。湯家驊表示,「案件與新聞自由無關,你做一般傳媒工作,我看不到你會呼籲其他國家去制裁中國或者香港,我覺得一般新聞工作者有機會干犯《國安法》的機會係零」,但強調若網上有涉及呼籲外國制裁的文宣,就「唔好再去掂呢啲文章」,否則有機會等同「推廣犯罪行為。」
湯家驊指,記者報道「事實」沒有問題,但不能認同背後目的、甚至推廣背後目的,或者有機會達到目的,此舉則有機會違法,而執法者會就事件環境證據如電郵紀錄、記者過往的言行去判斷其「犯罪意圖」。對於《蘋果日報》須否停刊,湯家驊稱,要留待法庭的裁決,目前評論相關問題是不尊重香港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