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暴制亂】涉去年8.31參與灣仔暴動 7被告獲判罪名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去年831日灣仔爆發激烈示威衝突,8人被控暴動罪。其中,社工陳虹秀早前受審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已獲釋,其餘7人則繼續審訊,各人被控於去年8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案件本月初審結。沈小民法官今頒下裁決,裁定7人罪名全部不成立,各人當庭獲釋

去年8月31日,大批暴徒在灣仔堵路示威及放火。
去年8月31日,大批暴徒在灣仔堵路示威及放火。
案中7名被告獲法官判處罪名不成立,包括獲釋的余德穎(左)及莫嘉晴(右)。
案中7名被告獲法官判處罪名不成立,包括獲釋的余德穎(左)及莫嘉晴(右)。
案中另三名被告(左起)鍾嘉能、龔梓舜和簡家康(白衣者)同時獲判罪名不成立。
案中另三名被告(左起)鍾嘉能、龔梓舜和簡家康(白衣者)同時獲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沈小民頒下判詞,指出控方無法證明各人在被捕前的行為。
法官沈小民頒下判詞,指出控方無法證明各人在被捕前的行為。
社工陳虹秀(右)早前已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社工陳虹秀(右)早前已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7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學生賴姵岐(22)、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廚師龔梓舜(23 )、無業漢簡家康(20)、莫嘉晴(24)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當中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中被告余德穎及莫家晴案發當日同時被捕,警員作供稱,余德穎被捕前,曾作出挑釁行為,叫口號如「死黑警」等,又用雨傘指着警方,再打向地下,但法官不信納警員說法,因他第一時間在紀事冊沒提及相關情況。

另一被告簡家康,被捕後頭破血流,判詞指警員被問及其傷勢來由時,沒有講真話,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供。涉及被告梁雁彬的案情,法庭認為,警員證供有誇張失實之嫌,質疑警員承認推進前沒有鎖定拘捕對象,如何能注視梁雁彬並仔細記下裝束。

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詞說,毫無疑問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某些人而言或者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希望到來見證,由於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和手套等是無可厚非,在遇到催淚煙時可有點保護。而警方是在暴動發生後拘捕他們,控方無法證明他們在被捕前的行為。

判詞又認為將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是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除了穿黑色,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法官又說在錄影片段中,很多人都是以黑色作主色打扮,無可否認黑色越來越被人與這類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一個階段,穿黑衣就是暴動的一分子。

法官沈小民指正如在聆訊中警察證人中經常說看到穿反光背心的人,不知道他們實際上是否記者,如果警方都認為這麼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法官認為7人參與暴動不是唯一合理推斷,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7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庭上全場鼓掌,多人激動落淚。

另外,4被告龔梓舜同被控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支伸縮警棍,法官指影片所見,警長拘捕他前,行人路上已出現了一枝與伸縮警棍極為相似的物體,當時警長仍在老遠追捕示威者,他拘捕龔梓舜後拿著背囊,在地面拾起黑色物件。警長作供說拾起的是他自己的電筒,與影片不吻合,裁定龔梓舜藏有攻擊性武器脫罪。

同案另一名被告社工陳虹秀早前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她早上亦有到庭聽取法官的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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