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危機】內地學者:指特殊情況下《武警法》可直接在港實施

近日中國武警部隊集結在深圳演練的畫面高調曝光,當中模擬特警演練中的示威者打扮跟香港近日反修例運動的參加者更如出一轍,因而有說法指演練是對香港「亮劍」作出警告。內地有法律學者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特殊情況下,《武警法》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地區實施;或者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為戰爭狀態,中央政府即可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武警軍隊日前在深圳集結演練。(影片截圖)
武警軍隊日前在深圳集結演練。(影片截圖)
李騰指《武警法》可透過基本法第18條直接在港實施。(影片截圖)
李騰指《武警法》可透過基本法第18條直接在港實施。(影片截圖)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武警遼寧總隊轉業幹部李騰指出,一般情況下,《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8條亦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李騰舉例指,《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駐軍法》等,都是《基本法》附件三所包含的全國性法律,當中並不包括《武警法》。故此,按照常規情況下,《武警法》並不能直接在香港地區適用,需要將《武警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使全國性法律能夠在香港實施。

中央可直接決定《武警法》在港實施

不過,李騰續指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還是可以直接決定《武警法》在香港地區實施。

他解釋,《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上述規定,在中央依法徵詢香港相關意見後,可以將《武警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從而在香港地區實施。

第18條同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故此人大常委會的取態,亦可決定《武警法》是否可介入香港事務。

武警部隊本身是一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力量,它執行任何任務同樣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故此,武警部隊就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俗稱「軍隊」。

《武警法》第2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第7條亦規定:「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故性質上,武警的功能,在處理香港現時情況下是非常合用。

香港進入緊急收態 解放軍即可介入

《駐軍法》被納入在《基本法》附件三,使能在香港實施。(中通社)
《駐軍法》被納入在《基本法》附件三,使能在香港實施。(中通社)

而對於駐港解放軍介入香港事務,國家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設計,需要按照以下法律實施:

《基本法》第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法》第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駐軍法》第6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時,香港駐軍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而《駐軍法》第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海軍、空軍部隊組成,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以下稱香港駐軍)。」所以,這裡的「駐軍」並不包含武警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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