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改革過時的公安條例。
區表示,是次修訂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3年,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作為控罪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的必要元素;另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又指反修例示威至今已有5890人被捕,數百人被控暴動罪,警方與律政司作出報復性濫捕濫告,而《公安條例》長期以來極為含糊以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原因。他稱修改《公安條例》原是律政司司長的責任,卻遲遲未有進行。
區期望政府能於今天(3日)行政會議前回應私人草案,他表示政府若不同意草案,並跟從國際標準修訂其不合理的刑罰準則,將承受巨大國際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