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今年5月運用《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以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合共1800萬港元資產。黎於今年7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可行使有關股份的投票權,申請已遭法院駁回。
黎智英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些財產。根據政府有關訂立國安法的新聞稿,有關禁止處理資產的條文參照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例而訂立。不過據該條條例,處理的財產只包括5個範疇,包括:處置或轉換該財產、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把該些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或運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但是條例並無指明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權,加上國安法條文並沒有為處理財產定義作進一步解釋,故行使投票權不應包括於處理財產的範圍內。
保安局一方回應指,雖然國安法條文未有列明處理財產的具體意思,但是不難想像,黎智英可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從而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財政支援。
黎智英一方澄清,因應相關事件的進展,黎現時要求行使的投票權,只可集中於就公司申請清盤一事,運用投票權令公司順利清盤,以及若有新董事加入公司,黎可投票決定是否讓其加入。黎智英一方認為以上事情不會與國安法的條文有牴觸。
不過保安局一方認為,黎現在要求修改有關投票權的範疇,已與最初的入稟狀所要求的完全不同,故法庭的適當做法應在本案裁定黎敗訴,再讓黎重新入稟,申請准許他在公司清盤一事行使投票權。
法官陳健強今天(17日)頒下判詞,不接納黎的理據,裁定在《港區國安法》下,凍結財產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權。案件無限期押後,黎如要行使投票權將壹傳媒清盤,則可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