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獲賦權搜查及檢控 草案下周三首讀

鍾麗玲表示,公署已經向12個網上平台,發出 227份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超過1000項「起底」訊息。
鍾麗玲表示,公署已經向12個網上平台,發出 227份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超過1000項「起底」訊息。

政府為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行為,日前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文件,包括建議將「起底」刑事化,引入二級制刑罰,若觸犯最高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草案條例又建議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權力作刑事調查及檢控,在緊急情況下,即使沒有法庭手令亦可搜查疑犯處所、電子器材及將相關資訊解密;新條文並將設「域外管轄權」,草案下周三首讀。

政府已於昨日向立法會提交關於《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為了打擊「起底」,政府除了擬將該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予私隱專員對「起底」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亦賦權予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涉案人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

根據政府提交的文件,第一級是透過簡易程序起訴的罪行,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披露資料,並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即是滋擾、威脅、恐嚇、身體或心理傷害、擔心受傷害、或財產受損,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第二級是循公訴程序起訴,若「起底」行為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100萬元,監禁五年。

是次修例大幅提高私隱專員的權力,建議賦權予私隱專員可向法庭申請手令,以搜查、檢取、扣留有關的電子器材。在緊急情況下,專員更可在無手令下搜查有關電子器材;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一年。

私隱專員亦或將擁有「域外管轄權」,可命令香港境內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起底」內容;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者,同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元,監禁兩年。

相關條例草案將於周五(7月16日)刊憲,下周三(7月2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據政府表示,由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私隱公署共處理超過5800宗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投訴個案,形容情況十分猖獗及惡劣,故提出修例打擊惡意「起底」行為,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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