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法會對逃犯疑交條例草案委員會選舉主席的爭議,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回覆堅料網查詢時說,內務委員會有監督的職責,可就法案委員會提出指示,過去二十多年來,內會曾給予法案委員會無數的指示,就算是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沒有說明的,內會也可介入,給予指示。
吳文華現時是聯合國委任的緬甸國會高级顧問,目前就是身在緬甸。逃犯移交條例草案委員會開會兩次而未能選出主席,內務委員會上星期六開會,決定由石禮謙取代涂謹申,主持草案委員會主席選舉。吳文華說,她在1992年被委任為檢討委員會秘書,所以很清楚內委會功能,她說,她和當時負責草擬條文的法律顧問杜俊能刻意將當時的做法反映在會議常規內,即包括內務委員會有責任成立和監管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並给予指示 (directions)。過去20多年來,內務委員會會给予無數的指示,包括停止法案委員會工作,指令它在交了報告後仍繼續開會,內會對法案委員會可提出指示。
吳文華曾編寫《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歷史、規則及行事方式參考手冊》。就今次事件,她說,選舉委員會主席問題上,他們真的從沒想到不可以在第一次會議選出來。如果是一個事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便不宜介入,極其量是给予指引,但對法案委員會,它有監督職責,所以可以给予指示。一般來說,如果負責選主席的議員因個人原因不能有效地或公正地主持選舉,概念上這是一個Unable to act 的問題,委員可建議換人,但都是在該委員會的會議上做。然而由於議事规則和內務守則都沒有說明,那內務委員會便可被要求介入,填補這空白的部分。
吳文華說,她現時身在缅甸,未能掌握實際情况,不宜多說,她呼籲各方平心靜氣地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法,她在這邊廂用心指導國會議員如何履行他們的責任,而那邊看到自己家中的議會出現那麽多問題,實是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