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指資深大律師制度對本港法治及公義重要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資深大律師制度對維護香港法治和司法公義有着重大意義。資深大律師亦要在維護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方面擔負重要角色,加入資深大律師的行列,意味着處於獨特地位,率領和支持大律師在關乎法治、司法獨立和其他影響香港法律制度的事情上挺身發言。

張舉能(右三)與5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合照。
張舉能(右三)與5名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合照。
今年有17人申請為資深大律師,當中只有5人獲任命。
今年有17人申請為資深大律師,當中只有5人獲任命。

張舉能出席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上致辭表示,在普通法下的資深大律師制度源遠流長,本港實行一國兩制下,對維護法治和司法公義有重大意義。他表示,作為大律師界的領袖,資深大律師有責任在辦案時秉行公義,以及承擔訓練和裁培後輩的工作,亦要在維護法治和司法獨立方面,擔負重要角色,在相關範疇和其他影響法律制度的事情上挺身發言,為業界樹立榜樣,是讓司法制度穩妥運作的根基。

張舉能又指,香港法制下資深大律師制度的另一重深刻意義,是這個制度一向期望資深大律師界的賢才,會投身司法機構擔任高層司法人員。而能夠晉身資深大律師之列,是在法律學識和訟辯才能,以至個人操守、誠信和獨立性等重要品格素質方面,皆備受肯定。這些特質與法官應有的素養品德一脈相通。

他表示,本港法制設計很大程度上基於一個前提,就是成功的資深大律師,至少是當中一部分,日後將會成為法官,以其傑出才能貢獻司法機構。這正好說明《法律執業者條例》所加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資深大律師的責任,為何如此嚴肅而重大。

張舉能指出,委任大律師及律政人員為資深大律師有如一個認證過程,公眾亦受惠於資深大律師制度,透過制度清晰和公開地識別業內菁英賢才,能幫助需要法律服務的人士,在延聘大律師時作出有據可依的選擇。

今年有17人申請為資深大律師,當中5名申請人獲得任命,分別為溫狄芹、馬嘉駿、唐思佩、李頌然及鍾偉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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