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終院判決令人不能逃避刑責 法律學者形容是「控方的勝利」

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共同犯罪」及「共同目的」原則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判決邏輯上毫無瑕疵,不留灰色地帶,令人不能逃避刑責。另有法律學者形容,控罪定義並不比過往寬鬆,裁決對被告一方無任何益處,是「控方的勝利」。

江樂士相信本港法律體系足以應付和抵禦敵對外國勢力的陰謀。
江樂士相信本港法律體系足以應付和抵禦敵對外國勢力的陰謀。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終院判決邏輯上毫無瑕疵,認同判決,指定罪毋須證明聚集具共同目的,只要證明被告蓄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具意圖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並意識到自己行為受禁止,縱然各有不同目的也無關痛癢。

江樂士不覺得律政司未來需在暴動或非法集結罪上改變檢控決定,引述終院判詞指法律上無留下任何灰色地帶,令人能逃避刑責,律政司可依舊檢控所有干犯「不完整罪行」如串謀或煽惑罪的疑犯。江解釋,判詞指,如被告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均屬「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可視為從犯而被定罪,「鼓勵」在法律上意思足夠明確,有特定解釋,例如任何人鼓勵主犯前往或聚集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在審訊中均可說明其脈絡。江認為判決無降低舉證標準或定罪門檻,要將被告入罪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院長楊艾文指,裁決代表終院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定義很廣,如要套用「共同犯罪」概念,將是「沒有需要及多餘的」;而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控方毋須舉證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認為裁決是「控方的勝利」。就不論被告在場與否,均能透過「從犯罪行」或煽動、串謀等罪起訴,楊認為控罪定義並不比過往寬鬆,被控該兩罪的被告無從今次裁決獲益。但楊補充,裁決承認控方須證明暴動或非法集結者有意圖參與集結,故如有人真誠相信自己參與合法集結,相信不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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