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周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其保釋候審。李官下午(29日)書面頒布批准黎保釋的理由,指法庭認為黎智英在兩場節目中的言論,看起來較似意見和批評,多於「請求」外國或外國團體協助,故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辯的空間。
根據控方的指控,指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為,包括他曾作出「請求」,但控方沒有引述《港區國安法》解釋「請求」的定義。故法官根據自行理解,採納較傾向優待律政司的定義,演繹「請求」為任何人向外國或外國團體尋求協助他作出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行動。而黎智英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當日,已停止「請求」。
控方上周反對黎智英保釋時,提出許多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部分更是在7月前發生的,法庭雖然明白7月前的行為並不在《國安法》限制之列,但法庭明白並採納這些行為足以反映他的立場。
然而,根據控方目前所依賴的兩場由黎智英分別在今年7月和8月主持的節目,法庭認為,儘管內容上很有攻擊性,但黎智英的言論似乎是意見和批評多於「請求」。雖然控方反駁,指黎智英的請求是隱晦地提出的,意見評論只是表明掩飾,但目前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有可爭議的空間。法庭重申,證據的強弱並非永恆一致,未來可以有所改變。
至於控方亦要求法庭須考慮黎智英潛逃風險,強調黎智英被起訴多項罪名,海外又有經營生意等,而且私人擁有兩艘游艇,潛逃風險可見一斑。而黎智英未被起訴《國安法》前,法庭亦曾經拒絕他出境申請。但法庭認為,以上種種說法均不等於黎智英有意圖離開香港潛逃。儘管最近有多宗潛逃個案,但法庭須分開考慮每宗案件。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表示他被起訴後,一直緊守各項保釋條件,而且願意接受被警員透過電子科技器材監控。控方坦言電子監控並不適用於香港,於是辯方建議黎智英可長居住所。法庭認為,加上黎智英承諾長期留在家中,故他的潛逃風險可以透過巨額保釋金,和苛刻的保釋條件而降低。
律政司就黎智英的保釋上訴,將於本周四(31日)除夕開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