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組織或煽惑前年10.20集會 何俊仁等7被告判入獄11至16個月

7名反對派承認於前年10月20日組織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中新社)
7名反對派承認於前年10月20日組織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中新社)
10.20遊行其後演變後暴力衝突。
10.20遊行其後演變後暴力衝突。

前年1020日九龍遊行案中,7名反對派人士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於開審前各承認組織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被判入獄1116個月。

法官表示,集會示威自由非絕對的權利,並要受到限制,但所受的限制與個人的政見無關,本案判刑時也不會考慮到各被告的政治取態。法官指,其中4名被告在記者會煽動公眾無視警方反對及違法,雖然記者會強調縱使會有暴力示威者出現,但仍要維持和平遊行,但基於2019年的動盪情況,有關呼籲只是「空口說白話」,他們故意忽略公共秩序會被破壞。

法官又認為,被告預料到暴力事件會發生,對於及後發生的暴力事件並非毫無責任,因此在判刑時亦會予以考慮。雖然被告表示犯案為行使公民抗命,但考慮到本案案情、有予以阻嚇的需要等,被告的犯案動機不會在判刑考慮中佔大比重。

除了何俊仁外,其餘6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而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則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原亦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但他們不認罪後,控罪獲准存於法庭檔案。除黃浩銘外,其餘6人均因為其他同類的未經批准遊行案正在服刑。

最終承認兩罪的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分別被判囚16個月、16個月及14個月,3人連同早前涉及的非法集結案件,共需監禁18個月、22個月及14個月;承認1罪的楊森、何俊仁、吳文遠及黃浩銘則分別被判囚11個月、16個月、12個月及14個月,其中楊森、何俊仁、吳文遠連同早前的案件,共需監禁14個月、18個月及14個月14天。

何俊仁(左起)、楊森、何秀蘭。(中通社)
何俊仁(左起)、楊森、何秀蘭。(中通社)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
梁國雄。(中通社)
梁國雄。(中通社)
黃浩銘。(中通社)
黃浩銘。(中通社)
吳文遠。
吳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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