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發布公告,自6月28日起啟用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該證為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從事律師職業的有效證件。
持證人執業範圍為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准予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的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持證人執業應出示該證件,請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個人支持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包括廣州、深圳2個一線城市和副省級市,以及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惠州、肇慶7個地級市。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於去年7月底開考。廣東省司法廳今年3月公布,已批准15間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共有108名港澳律師派駐到這些律師事務所,204名港澳居民經批准成為內地執業律師。
根據廣東省司法廳此前發布的相關執業申請指引,申請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的條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擁護憲法,擁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註冊的執業律師;具有累計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參加廣東省律師協會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2021年7月,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在深圳、珠海、香港三個考區開考;今年6月11日,第二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試順利舉行。通過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港澳律師,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