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10日) 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並設甄別和覆核機制。
上述已通過的草案,要點包括訂明凌駕性原則,即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海外律師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例外情況),否則該律師不得就該案件獲認許;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決定有關申請能否繼續進行,及決定有關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及訂明機制以讓行政長官在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而情況有變時,對有關事宜進行覆核。
律政司長林定國指,今次修例目的是有效落實人大常委釋法精神,應對潛在國安風險,重申甄別程序是由行政長官排除沒有明顯證據的申請,避免浪費法庭資源,又強調政府珍視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但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凌駕性考慮,取得平衡。他指,目前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專案認許制度,更不會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條例草案通過後,本港制度仍然比絕大部分地方開放和寬鬆。
法案委員會主席馬逢國表示,《港區國安法》以中文撰寫,海外律師亦不了解本港社會環境,難以令人信服能夠處理國安案件。他又指,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期間將可接觸到國安機密文件,包括國安處調查報告,屬於外國情報部門感興趣的内容,將大大增加洩漏國家安全機密的風險,贊成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建立逐案處理機制。
議員林新強批評,政府未能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他形容外國政客為「黃鼠狼」,時刻覷覦本港這個「雞籠」準備「偷雞」,非要搞亂香港否則不會死心,不應容許聘請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案件。他對即便經特首與律政司把關海外律師資格,但對國安案件會讓更多反中亂港的本地律師處理,未能做出限制而感到十分憂慮。
港府早前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案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作出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草案,當中第47條則指出,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