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區旗及區徽修例

立法會昨日(15日)三讀通過《2023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禁止侮辱區旗和區徽。有關條例與涉國旗國徽,以及國歌條例相關條文看齊,規定不得倒掛區旗和區徽,並將區旗區徽相關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修例是打擊公開和故意侮辱區旗和區徽行為,不論是在現實或網絡世界發生,都屬違法。

曾國衞表示,修例是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網上圖片)
曾國衞表示,修例是希望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及區徽。(網上圖片)
立法會三讀通過區旗及區徽條例。(網上圖片)
立法會三讀通過區旗及區徽條例。(網上圖片)

政府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時指出,修例為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保持一致,清晰訂明現實和網絡世界的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都可構成罪行。有關修例訂明,侮辱區旗與區徽的檢控時限,為警務處處長發現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此外,《國旗及國徽條例》明確列出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包括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條例同時列明,網上行為同樣受規範,例如在網上發布被侮辱國旗的圖像,亦屬犯法,違者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發言時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及精神是「尊重」,希望透過教與懲的手法,進一步規範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更好地保護特區的象徵和標誌,一方面讓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和區徽,另一方面明確表明,特區政府絕不容忍任何公開及意圖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違法者亦必須為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曾國衞又指出,高興看到今年七一和國慶,全港國旗和區旗旗海飄揚,區旗和區徽是特區象徵和標誌,亦是市民表達愛國和支持特區的重要方式,隨着市民越多使用區旗和區徽,政府要確保兩者得到保護和尊重。

他更提到,《條例草案》有三個修訂重點,包括,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特別是打擊任何公開、蓄意的侮辱行為,其次為明確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及回收處理,最後,就是加強區旗及區徽的教育及宣傳,增加學生及市民對區旗及區徽的正確認識,教育局會按現行機制,向學校發出指引,並適時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協助學校落實有關要求。

另外,《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片或聲帶。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製作相關的政府宣傳聲帶及短片予電台及電視台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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