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反修例示威引發多次警民衝動,多人因涉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罪被控。當中「赴湯杜火」案脫罪的被告湯偉雄,就「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該兩罪和不在案發現場人士的法律爭議,上訴至終審法院,另被裁定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的盧建民亦提出上訴,涉及相關法律爭議。終審法院一併處理案件,上訴方認為「共同犯罪」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頒下判辭認為,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故「參與」屬重要的控罪元素,故此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裁定上訴一方勝訴,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料影響數以百計相關案件裁決。
案件爭議在於是否要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及暴動與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
上訴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早前提出,要以聚集具備共同目的來定義聚集暴動群眾,明確指控被告罪責,以免控方模糊犯案指控或濫控,無空間應用「夥同犯罪」原則。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除特別註明,「共同犯罪」適用普通法所有罪行,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亦不例外,並強調近年犯案集結非常流動,參與者比以前更有經驗,有首腦有把風有物資補給,參與者之間自發地建立共識,事前在網上或Telegram等達成協議,如不套用「夥同犯罪」原則,會令相關法例失效。
終審法院頒下判辭認為,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被視為主犯,故「參與」屬重要的控罪元素,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裁定上訴一方勝訴。不過法官亦在判辭強調,推動、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在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懲處,如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參與,並預見與他協議的人士有機會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