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選區議會選舉,被取消參選資格,他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23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要黃之鋒支付訟費。
黃之鋒去年報名參加南區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指他主張「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合《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規定,故裁定他提名無效。黃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並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周家明法官今午頒布書面判詞,指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而非選舉呈請,是採用錯誤的法律程序,故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黃之鋒表示,對法庭裁決感到非常遺憾失望,認為選舉呈請空間非常有限,過往只能處理選舉當中的提名是否有效等程序問題。又質疑選舉主任的權力為何無限大,為何會成為「思想警察」,DQ候選人,這些問題都是選舉呈請中處理不到的。就選舉主任違反憲法框架,則只有司法覆核能夠審視選舉主任有否濫權,惟法庭今次依然「無意欲處理」,反映本港法庭作風保守,不利民主運動發展。他又指出,將與律師團隊商討會否提出上訴,暫時未知訟費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