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指出,港區國安法訂明,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經行政長官批准,調查人員可對疑犯進行截聽和秘密監察,而警方在蒐證時,在特別情況下亦可無須法庭手令而進行搜查。
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警方處理國安案件時或有特別做法,現時部份蒐證及搜查需要先向法庭申請許可,但在部分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警方亦有一定程序,可在未有手令情況下先進行搜查;而條例訂明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她指很多國家都有類似做法,執行上會盡量參考適當做法,但亦要平衡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她又指出,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涉及很多國家安全的事宜,保密相當重要,而委員會是對中央負責,是中央的事權,因此委員會的決定及政策不公開,亦不可受到司法覆核是可理解。
至於在部分情況下,律政司長可指示相關訴訟毋須有陪審團審理,鄭若驊指當妨礙到司法程序公義才會採取此做法,例如涉及國家秘密、國防資料、國家利益及安全。她強調,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案件極少數發生,但如果案件由公署處理,會根據內地法律程序。
至於政府發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具有港獨、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鄭若驊認為並非對法庭施壓,指法庭判斷一個人是否干犯分裂國家罪,會以整體去看他是否符合罪行定明行為,及是否有犯罪意圖,她認為政府對相關口號作出表態,是為免有人再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