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亂港】(3)陳曼琪:現有法例 可阻工會搞政治活動

《職工會條例》(《條例》)中成立工會的條件寬鬆,讓有心奪權的人有機可乘。但在現有法例下,其實是可以監管已成立工會的違規行為。身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條例》中第10條及第34條表明,政府如有足夠證據懷疑該工會有違反會章的政治行動,以及工會經費有明顯的政治目的,可考慮取消其工會資格。

陳曼琪指,現有法例下已可防止新工會政治掛帥,促政府嚴謹把關。
陳曼琪指,現有法例下已可防止新工會政治掛帥,促政府嚴謹把關。

工會搞政治即屬違規

陳曼琪解釋,根據《條例》中第10條(iii),「該職工會正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可被取消登記。即是有工會在登記註冊時,沒有在會章內表明政治目的,但成功登記後並非為其會員爭取勞工福利,而是高舉「五大訴求」和「攬炒」罷工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與勞工根本權益違背,即牴觸了工會宗旨。

此外,該條例第34條,「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即是若有工會在籌款時表明將款項用作政治罷工或其他政治活動,即已違反該條例,政府可審視並考慮是否取消其資格。

政府須修例堵法律漏洞

陳曼琪指出,《條例》明顯有不少法律漏洞,如7個人便可成立一個工會門檻過低;臨時性或季節性僱員也可加入工會,但卻沒有解釋何謂「臨時性」和「季節性」:「是否做過一日臨時工也算工友?可加入那行業的工會?」她坦言,即使政府現時修改法例,亦趕不及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內通過。但長遠而言,政府亦應認真研究是否需要修例,以防法例被濫用,但強調政府一定要做足廣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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