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亂港】(4)政治罷工不獲法例保障

一般人以為,罷工是打工仔應有權利;響應工會罷工更是萬無一失,然而香港法律並非如此。如果大家誤信謠言,濫用罷工權利,分分鐘會惹禍上身,打爛自己飯碗。

根據《僱傭條例》第9章「終止僱傭合約」第(2)款指出,「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上述條例所指的第(1)款包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或「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顏武周(中)成立新公務員工會,大搞政治運動。(fb圖片)
顏武周(中)成立新公務員工會,大搞政治運動。(fb圖片)

擅自罷工或可遭懲罰

由此可知,僱主並不可以藉「員工參與罷工」來解僱他們,但若果僱員在沒有獲得公司批准下,擅自缺勤或不履行職務,公司也可以用其他符合法例規定的原因(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或「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作出懲罰。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 罷工 」(strike)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參與政治罷工需自行告假

如是者,該條例只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如僱員所屬工會正式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而相關僱主也容許行動,僱員即可獲得在《僱傭條例》第9章中所指「僱主不能解僱參與罷工員工」的權利。不過,若罷工行動並非因為勞資糾紛,而是因應社會政治運動,勞工法例也沒就這類型罷工行動提供保護,因此打工仔如響應這類行動,並不一定能獲得該法例保障。

如公司沒有響應罷工,但僱員堅持參與政治罷工,則需先徵求公司批准放假一天(年假、補假或無薪假),但性質已變成「請假」而非「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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