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不等如自把自為

前年12月,人大常委會以全票158票通過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議案。人大副秘書長李飛會見傳媒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決定權的,是「一言九鼎」,又指在香港所有實施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人大對議案是否符合基本法,都有最終決定權。

李飛在解釋一地兩檢安排時言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決定權,是「一言九鼎」。
李飛在解釋一地兩檢安排時言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決定權,是「一言九鼎」。
譚惠珠指,現時沿用的憲法經歷五次修改,最近一次是在去年3月。
譚惠珠指,現時沿用的憲法經歷五次修改,最近一次是在去年3月。

《基本法》寫明,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譚惠珠特別解釋,「高度自治」這一詞並不是「法無禁止即可為」。

「《基本法》從來無講我們可以公投,有些人就講,你無講『唔得』,即是我們可以公投啦。其實我們是無權公投的。它有授權給你的,你就可以享有;無授權給你,你就不可以享有。」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卻還是有人不了解,或是裝作看不見,在討論普選行政長官方案時,硬要喊出「公民提名」,以79日佔中來脅迫中央接受公投,結果讓很多港人無辜地付出代價。同樣地,有人以為《基本法》無寫明「香港不可以獨立」就等於「可以搞港獨」,結果今日有人堂而皇之地在街上遊行、校園內高舉「香港獨立」和「本土自決」。

「香港無剩餘權力」

對於獨派的主張,譚惠珠再三強調「香港無剩餘權力」。剩餘權力是甚麼?她又打個譬喻:「一個主權國家或者獨立地區,參加了一個聯邦,打輸仗,就將權力給予聯邦政府,剩餘在口袋的就是剩餘權力。」但《基本法》第一條便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一部分,香港不是國家,沒有主權,更遑論有剩餘權力了。

既然無主權,香港又如何談得上「高度自治」?譚惠珠解釋:「內地民族自治區的官員,都是由中央委任,但香港可以自己選行政長官,再由他提名主要官員,由中央委任。加拿大或美國有州和省,各有自己政府,但州或省都不能出自己的貨幣、護照。中央授權香港可以有自己的港幣、特區護照,可見香港自治權之高、之大。」

這位《基本法》重量級代表希望大家珍惜國家賦予特區的特權:「你越認識憲法,你越知道《基本法》對我們是多麼的可貴。試想,在一個實行社會主義的大國裏,一個小小的香港,一個更小的澳門,居然可以實行資本主義而運作得如斯暢順,是一個奇蹟。」

廣東省省長馬興瑞(左)與林鄭月娥(右)就一地兩檢簽署合作安排。
廣東省省長馬興瑞(左)與林鄭月娥(右)就一地兩檢簽署合作安排。
去年一地兩檢爭議,最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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