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自1997年回歸至今,司法系統繼續沿用英國殖民時代的「普通法」制度。今次「12瞞徒」面臨在內地受審,但港人對內地實行的「大陸法」似乎不太熟悉,而對此產生恐懼。其實「大陸法」絕非罕見,絕大部分歐洲國家都在使用,更與「普通法」並列為全球最主要兩大法系。
當今世上,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淵源和一般性特徵時,便被歸類為一種法律體系,亦即是「法系」。
大陸法以法德為首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又稱「歐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羅馬法系」等,起源於2,500多年以前的羅馬。有些人會望文生義,將「大陸法」錯誤地解讀為「中國大陸採用的法律」,但事實上「大陸法」並非只是中國大陸獨有,在當今世上,甚至比「普通法」有更多國家正在採用。
現時實行「大陸法」的國家分布範圍非常廣泛,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他還包括澳門、台灣、日本、葡萄牙、意大利、荷蘭、西班牙、奧地利、瑞士和拉丁美洲等許多歐洲和亞洲國家及地區。而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英國的蘇格蘭地區,亦因為一些歷史原因而實行「大陸法」。
普通法以英美為首
「普通法」(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起源於中世紀英格蘭,是英國歷史上通過法院辦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廣泛吸收了日耳曼習慣法、地方習慣以及羅馬法、教廷法的思考和原則,逐步發展起來的一套獨特法律體系。
現時實行「普通法」的地方,除了為首的英國和美國外,所有現在或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屬土或英聯邦國家,如香港、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等,全球有大約60個國家和地區,均採用這種法系。
「大陸法」VS「普通法」
1. 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普通法系」是判例法系,法律淵源則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會遵循判例,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
2. 法律結構不同
「大陸法系」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普通法系」則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
3. 法官權限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普通法系」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成為新的法律。
4. 訴訟程序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普通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再由法官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5. 法律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一般會把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
「普通法系」把法律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類方法的不同對法律的製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異。
6. 法律術語不同
兩大法系的法律術語有很多不能相互對應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詞的法律術語,但意思也會很不同。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大陸法國家法治指數領先
根據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公布的「全球公義計劃法治指數 2020排名榜」,在128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中,實施「大陸法」的挪威和芬蘭分別排行第2及第3位,而排第1位的是混合「大陸法」和「普通法」的丹麥。
以上結果顯示,實行「大陸法」不比「普通法」遜色,只不過「普通法」在香港運作近180年,港人對此較為熟悉,同時因內地實行「大陸法」而對此有偏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