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審判】(1)偷渡12港人內地受審 法學專家顧敏康:偵訊需時長 符《刑事訴訟法》

12名意圖經內地偷渡往台灣,在內地海域被廣東海警拘捕的疑犯,即將受到深圳鹽田區法院的審判。案件引人注目,但由於香港市民對內地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加上有些人的刻意誤導,令社會上充滿了有關偷渡12人案的各種謠言和不實言論。
涉嫌偷渡的12人,從被捕到移交檢察院起訴,再到法庭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到底須經過哪些司法程序?又將面對怎樣的審判?法學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在接受《堅雜誌》訪問時指出,案件完全依照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於案件是團夥作案,公安機關的偵訊需較長時間,但仍然符合法律的規定。
顧敏康強調,由於偷渡12人同時也是在香港犯下重罪的逃犯或通緝犯,在內地服刑之後,始由內地警方移交香港,接受香港的司法審查。

文:文 武、潘翠華

12名在內地海域被廣東海警拘捕的人士包括:李宇軒、張俊富、張銘裕、李子賢、郭子麟、鄭子豪、廖子文、黃偉然、鄧棨然、嚴文謙、黃臨福、喬映瑜。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的資料,2020年8月23日上午9時許,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里,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海警登船後發現12名港人,內地警方於兩天後、即8月25日依法對12名疑犯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以作深入調查。

西貢登船內地海域被捕

香港警方稱,根據廣東警方提供的資料,並根據翻查海事處航行監察系統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紀錄,涉嫌偷渡的12人於8月23日上午約7時許,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並由其中一名疑犯負責開船,計劃經內地海域逃往台灣高雄,12人登船前已在港向偷渡集團繳付一定費用。

涉嫌偷渡的快艇7時許開出後,約在7時半於香港東南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最後偵測到該艘快艇的時間為上午8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限約10.9海里,正向東南方航行。

8月25日正式被刑事拘留

廣東海警於8月23日上午9時許,在內地水域截獲載有12名港人的快艇。
廣東海警於8月23日上午9時許,在內地水域截獲載有12名港人的快艇。

9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表示,12人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已被公安局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而根據香港警方接獲的《港澳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通報表》,12人是於8月25日正式被刑事拘留。9月30日,鹽田區人民檢察院通報,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鄧棨然、喬映瑜;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姓李及姓黃等其餘10名疑犯。至11月27日,深圳公安局鹽田分局通報指出,該案已偵查終結,依法移交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顧敏康指出,根據內地公安局及檢察院的多次就案件作出的公示資料,顯示內地的公安及檢察機關是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

結夥作案公安偵訊時間較長

顧敏康指,內地的公安及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
顧敏康指,內地的公安及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

他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顧敏康指出,案中的12人在香港犯有重罪,而且又是集體犯案,因而符合結夥作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可以有30天,檢察機關還有7天時間作出批捕決定。從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到9月30日檢察院通報批捕,從日期上看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的。

檢察院須一個月內起訴

12港人自8月底起,被扣留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12港人自8月底起,被扣留在深圳鹽田看守所。
12人由西貢布袋澳上船,打算潛逃台灣。
12人由西貢布袋澳上船,打算潛逃台灣。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而鹽田區檢察院9月30日通報批捕後,到11月27日偵查終結,也沒有超過兩個月,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案件移交檢察院之後,顧敏康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也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以這宗案件看,一般情況下可以在一個月內提出起訴,假如12人都認罪認罰,則有可能在半個月內起訴。

如不涉國家秘密、私隱將公開審判

聲稱是12港人的家屬舉行記者會,要求交代被捕人士情況。
聲稱是12港人的家屬舉行記者會,要求交代被捕人士情況。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而開庭審理後,根據第188條,一般情況下是應當公開審判,除非案件中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但是如果不公開審訊,法庭必須宣布理由。

根據鹽田區檢察院的公告,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李宇軒等其餘10涉嫌偷越邊境罪。顧敏康指出,根據《刑法》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治,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他人偷渡刑罰較重

根據《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屬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多次犯罪且偷渡人數眾多的,以及造成偷渡者傷亡,剝奪偷渡者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則可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顧敏康指出,具體的判決要根據案件中的具體情況而定。

涉案的12人,除了在內地涉嫌觸犯刑事罪外,在香港也犯有重罪;其中,李宇軒是「香港故事」成員,負責網絡「我要攬炒」團隊運作,要求外國或國際組織制裁香港,並有實際行動令香港被制裁,他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當中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洗黑錢罪被捕,獲保釋,但不准離港。

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
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
控方指有人疑曾提出要擁立李宇軒(圖)為領袖。
控方指有人疑曾提出要擁立李宇軒(圖)為領袖。

12人偷渡前在港涉重罪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則涉及去年所謂「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夕警方於荃灣一工業大廈單位破獲的一個槍械團夥,當時搜出半自動手槍及過百發子彈;三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張俊福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李子賢涉嫌參與去年(2019年)9月29日港島金鐘道暴動案,被控暴動及襲警罪,此次潛逃前亦獲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保釋;郭子麟則涉嫌去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理大校外暴動案,被控暴動罪、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鄭子豪與鄧棨然、廖子文在灣仔一大廈內管有4.07升汽油、332克鎂粉等一系列汽油彈原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三人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黃偉然則涉嫌今年初在上水製造DNT強力炸藥案。警方在其村屋對出田地的泥土下檢獲懷疑烈性炸藥DNT,在其屋內搜到懷疑硫磺粉的黃色粉末、計時器、強力硝酸等。

黃臨福被控於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企圖縱火,另被控同日在其住址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用啤酒瓶製成的3個燃燒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喬映瑜則涉嫌上水製造炸彈案及干犯香港《國安法》,潛逃前正被香港警方通緝。

內地服刑後將移交香港

內地與香港不時有移交逃犯,圖為2019年元朗斬人案,逃犯由內地移交本港。
內地與香港不時有移交逃犯,圖為2019年元朗斬人案,逃犯由內地移交本港。

顧敏康指出,12人都屬逃犯或通緝犯,雖然香港與內地之間未有正式的移交逃犯協議,但在實際操作上,內地曾多次向香港警方移交逃犯,因而12人在內地服刑完畢之後,仍將會被內地警方移交香港,再由香港處理12人在香港犯下的重大罪行。

對於涉案12人在內地被公安、檢察機關偵訊,以及受審期間是否能聘請律師的問題,顧敏康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當事人有權優先委託律師

顧敏康指出,相信12人委託律師不會存在問題,他們接受第一次問訊時,公安機關就會提供辯護律師的名單,讓他們委託律師,而且當事人有委託律師的優先權,如果當事人已經委託了律師,就不會再由其親屬委託律師。此外,他們也不能聘請香港的律師。

涉嫌偷渡的12人被拘捕後,一直有人利用家屬及外國政客作出干預,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向內地提出要求,釋放12人,送回香港受審。顧敏康指出,這些要求完全是胡攪蠻纏,不講法律,意圖誤導公眾。12人在內地觸犯了法律,自然要在內地接受司法部門的處理,案件在內地處理完了,才能移交香港處理。

小資料:內地對嫌疑人可採取五類強制措施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

內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共有五類,在執行過程中,香港居民在適用法律上與內地居民完全相同。偷渡12人案件中,涉及的強制措施為拘傳、拘留、逮捕。

一、拘傳
‧司法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形式。
‧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當事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以在結束取保候審時取回保證金。

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當事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批准不得與外界接觸。如果當事人違反有關規定,可能被依法逮捕。
‧律師可以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四、拘留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

五、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當事人已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當事人的申請,須要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必須釋放被羈押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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