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大陸法、一個普通法,兩個制度本身有個銜接點,就在《基本法》。」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署理院長林峰教授,1987年於上海復旦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8年獲北京大學頒發法學博士學位,又於1997、2000年分別考取英國和香港大律師資格;他的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中國法律。
林峰認為,中港兩種制度(大陸法及普通法),憲制層面上早就透過《基本法》及附件連在一起,只不過在民事、刑事方面情況有別。
根據《基本法》第95條,中港雙方可通過協商,進行司法互助。林峰回顧由香港回歸以來,中港兩地的民商事方面的銜接,他認為不少已得以落實,當中包括雙方仲裁的執行、判決的執行、婚姻方面的司法協作、以至最近有破產程序方面的司法互助等等,他認為以上的銜接都做得不錯。
銜接正慢慢拓闊 司法協助節省司法資源
「特別是民商事判決執行方面,之前其實是一步一步走出來。開始是基於雙方同意,而交由某一方法院審判,然後向另一方執行時,需要事先取得對方同意。但最新的情況是,一般民商事在某一方判,若另一方符合條件,就可以執行判令。所以你看得出銜接正慢慢拓闊。」民商事主要限於錢財方面的爭端,林峰指各方要處理這些爭端相當常見:「其實在哪個國家、管轄區,當發生爭論時都需要解決,辦法一是仲裁、一是法院訴訟。」
說到底,司法協助的主要好處之一,是節省大量司法資源。林峰記得過往替客戶打過某宗官司:「當時在大陸打完,但在香港卻無法執行。那時候並無『執行的法律』可以執行大陸判決,因此需要在香港重頭『開波』,再打官司。兩邊法院,對同一單案件要審兩次!」
本身這類「一兩個星期可以審完」的民事案件,在港排期候審已需要一年有餘,一旦超時審不完要排期續審,隨時需要再拖一年。但當上述相關司法協助出台後,撇除審判,之後雙方爭拗是否符合執行條件,「通常兩日就『搞掂』」。
司法協助可以令與訟人獲益,推而廣之,林峰認為對營商環境的確定性會有所提高,有利於跨境貿易。
裝備學生中港兩地發展 認識中國法有優勢
由過往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到今時今日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內地的大門都開放予香港律師北上發展。林峰認為,本港律師帶着普通法培訓背景北上,未必有適應問題,因為「非訴訟」的業務最易上手:「例如調解,其實只是雙方同意採用某一個方式去達成協議,不一定要用法律。仲裁,則視乎雙方協議,當事人『想用咩法就咩法』,可能選用『香港法』喎。」
對於本港新一代法律學生,林峰認為他們不單止需要學習普通法、法律制度,還要學會大陸法:「未必一定要從事『中國法』,但當你有需要向香港法官解釋『中國法』時,你就有優勢。當你去國內發展,道理一樣。」林峰表示學生是否北上發展是其個人選擇,但他作為法律教育者,會提供中國法課程,裝備學生在中港兩地有能力發展。
移交逃犯談不攏 刑事銜接毫無進展
香港回歸已經25年,林峰認為在民事方面,司法銜接發展勢頭不錯,刑事方面卻毫無進展。林峰解釋,中港兩地的刑事司法互助,其實早在回歸前已開始商討,至今超過30年,但引渡問題兩地仍談不攏。本來2019年《逃犯條例》修訂已獲中央支持,卻又告吹收場。林峰認為若沒有法定機制,只靠行政方式移交逃犯,問題顯而易見:「為甚麽有大陸貪官、貪污商人來港藏匿?就係因為無『移交』!」
雖然曾經錯失良機,林峰認為刑事銜接絕非「此路不通」,反而接下來的商討毋須急於再訂死線:「這時候的大環境,已適合再協商,終有一日會談出個讓港人放心又接受的方案。」
做好銜接融合和對接 有利一帶一路借鑑
藉着中港推動銜接的經驗,林峰相信甚至可讓「一帶一路」等國策借鑑:「大灣區內的中國、澳門兩個大陸法制度,與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之間的銜接、融合和對接,如果做得好,就相當於『放大』為一帶一路嘛。如果優先做好這個銜接,將會有借鑑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