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間,關於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權問題,再度成為了反對派的攻防焦點。《基本法》規定,律政司司長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司長有絕對權力決定作出檢控。
然而,隨着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事件後,警方拘捕了49人,律政司最後決定起訴當中44人暴動罪。此舉本來並無不妥,但卻引來律政司中某些人極度反彈,不惜撕破面發表公開信「討伐」鄭若驊;反對派更裏應外合,由郭榮鏗打響頭炮,質疑鄭若驊獨攬檢控大權。他們頻頻出招,目的就是要架空由問責官員出任的律政司司長職權,將檢控大權交到「自己友」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手上。
一場律政司內部的奪權大戰正式掀起序幕。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
現年60歲的鄭若驊,本來是資深大律師,亦是特許工程師、特許仲裁員及專業調解員,雖然略為缺少了刑事案件經驗,以她的法律資格,本來坐律政司司長這個位置綽綽有餘。但最大問題是她作為問責官員「空降」到律政司,對行政架構不熟悉,官署內也沒有人脈關係,所以自上任以來,工作都做得不如意,更頻頻受到反對派挑戰。
兩面夾擊重創律政司威望
自今年6月開始,香港發生多次反修例暴力示威衝突,其中在7月28日的上環衝突事件中,警方迅即拘捕了49人,並在徵詢過律政司意見後起訴當中44人暴動罪。
案件於7月底提堂,卻不料竟惹來李柱銘、梁家傑、余若薇、何俊仁、郭榮鏗、吳靄儀等反對派法律界人士借題發揮,空群而出表示不滿鄭若驊快速以暴動罪檢控反修例示威者,但卻未有落案檢控參與7月21日港鐵元朗站涉嫌毆打罪行的白衣人,指控做法並不公義。
外界炮火猛烈也就算了,但律政司內部卻也同時出現了一幕疑似分裂的鬧劇。在幾乎同一時候,有人以律政司的官方信箋,撰寫了一封署名為「一群檢控人員」的匿名公開信,內容直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其身不正,只懂向特首叩頭,視檢控守則如糞土」,在處理牽涉大型公眾活動的案件時,「主要考慮政治因素,沒有充分證據下作出檢控」;信中又指責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被鄭若驊踐踏,沒有做好把關工作。
挾迫下放檢控權予梁卓然
面對這封殺傷力巨大的匿名公開信,律政司反應非常快速,發言人立即向外表示,律政司司長有憲制責任和職責,就刑事檢控工作作出決定,以及監督該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回應更一再強調,檢控工作不會有任何政治考慮。雖然律政司的回應尚算完滿,但發生這樣的事,已嚴重打擊了律政司司長的威信。
先有人將兩件毫不相干的案件拿出來相提並論;然後又有人在律政司內部發難,矛頭皆指向手握檢控大權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尤其那封來自「一群檢控人員」的匿名公開信,用辭辛辣毫不留情,更讓人看得人矚目驚心。這場裏應外合的大戲,用意已經昭然若揭,就是要剝奪律政司司長的檢控大權,如此一來整個司法系統由檢控到審判,都會掌控在反對派手上。
事件未有就此結束。八月初,郭榮鏗發起了兩個月內第二次的法律界遊行,他今次不再遮遮掩掩,訴求更明確地指出:近期的示威活動由修訂《逃犯條例》引起,而鄭若驊則是推動修例的主要官員,認為她存在角色衝突,相關示威檢控工作應由外判大律師負責,鄭若驊不應該參與,並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
郭榮鏗又引述消息指,鄭若驊曾經否決梁卓然提出的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對示威者的檢控工作。但律政司其後發聲明否認有關說法,並對此表示遺憾。
傳律政司內部有人擬縱放示威者
事實上,有內部消息傳出,要控告44名示威者暴動罪是鄭若驊作出的決定,梁卓然及他的一眾下屬則傾向於同情示威者,想「大事化小」,轉而控告一些不痛不癢的小罪名,無視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實質有縱放之嫌。然而,在鄭若驊堅持之下,梁卓然無法阻撓,只能對外表示支持。
一個部門兩種取態,那封所謂「一群檢控人員」的匿名公開信,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爆發出來,企圖以政治凌駕憲制原則,更將律政司內部分歧公諸於世,心計盡顯。
反對派一直念茲在茲,想將檢控大權從鄭若驊手中搶給梁卓然,已經不是甚麽秘密,這場奪權大戰,其實在今年一月已經打響。當時律政司處理前特首梁振英的UGL案,最終在未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情況下,鄭若驊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為此,以戴啟思為首的大律師公會隨即發表意見書,要求鄭若驊交代原因,並提倡香港應跟隨英國做法,將所有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律政司司長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參與案件。
下放檢控權違反基本法
這樣的建議當然不會被接納。當時,身為大律師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解釋,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律政司司長不可能將刑事檢控權力獨立處理或下放。其時鄭若驊亦同意梁美芬的說法。本身是律師的九龍東議員謝偉俊亦認為,律政司司長將檢控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恐怕會牴觸《基本法》。
反對派要奪權,實質控制司法檢控的企圖不可能會成功。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指出,將檢控權力下放給刑事檢控專員的建議是完全不可能。
馬恩國認為,《基本法》第63條已寫明,律政司司長是主管律政司的工作,刑事檢控專員只是協助律政司處理刑事檢控的部分,以及提供法律意見予司長參考,故司長的權力並無理由下放予專員。最終是否對疑疑犯提出檢控,都要由律政司司長決定。
馬恩國續說:「律政司司長是政治委任官員,專員不是,若是要司長下放權力予專員,要問責起上來,是由司長去孭,還是專員去孭?」
馬恩國:不同意檢控太過倉促之說
而對於有人質疑鄭若驊在沒有充分證據下,便檢控44名示威者干犯暴動罪,是太過倉促,因為示威者都幪着面,難有證據證實其身份。馬恩國不同意。他指出,在現今科技下,提出檢控的證據有多達六種渠道,不能辨認疑犯的機會很小:「當日被打的警察是否認得誰打他、電視台是否拍攝到打人的新聞片段、閉路電視有無拍到打人片段、疑犯自己的社交網站有無披露當日的情節、其他參與事件的市民有無影到案件發生的經過、是否有污點證人站出來指證,這六點都可作為被律政司考慮的根據。」
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不等於絕對
馬恩國又指,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寫明,是否提出檢控有兩個考慮因素,一是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二是公眾利益。但他強調,第一點所指的「合理機會」並不等於「絕對機會」,不代表一定能將疑犯定罪,才能提出檢控。律政司就是要提供廣泛證據予法院,讓法官作出公平審訊。在考慮第一點後,才會考慮到第二點的「公眾利益」。
「律政司在警方提供的表面證據成立的情況之下,就應將案件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法官和陪審團考慮和把關。律政司的作用只是檢控,而不是調查和審訊,所以律政司不應在法院門口就自行把關,這樣就會架空了法院,僭越了司法功能,取締了法官的功用。」
律政司提檢控 由法庭把關
馬恩國認為,現時的司法制度已有十分完善的把關機制:「律政司提出檢控後,第一把關是裁判司,審視案件有無表面證供成立,若成立便會轉介到高等法院,因為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由高等法院審理。轉介後,第二把關是主審(高院)法官的裁量權,去決定這些證供的價值是否大於對被告的不利,若是,這些證據就應被陪審員納入考慮。」至於第三把關,在於陪審團:「陪審員看了證據後,會考慮是否有疑點,能否確認疑犯身份,其他證據亦會納入考慮。」故此,三重把關下,並不存在律政司可以「夾硬告」或者「亂咁告」。
證據鏈若破損 法庭不會接受
本身有承接政府外判刑事案件的大律師丁煌就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是經過深思熟慮:「當案件去到法庭審訊時,如果證據不足,或者因為趕時間要急速地落案,而令到證據鏈破損,法庭是不會接受,法官亦很大機會釋放被告。所以刑事調查是有很謹慎的程序要跟從,不會未做好就『去馬』。」
事實上,正如兩位大狀所言,所有刑事檢控都有嚴謹的法律程序與規範,不存在是否「夾硬告」的問題,證明反對派對律政司司長的指控全屬子虛烏有,無風起浪。公平公正只是藉口,奪權才是背後的真正陰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