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未雪】(2)暴動罪成 誤殺無罪? 大律師:陪審團裁決「自相矛盾」

  羅伯被殺一案,7人陪審團一致裁定兩名被告誤殺罪名不成立,引來不少質疑,被指未能為羅伯討回公道。即使陪審團的判決結果出人意表,除非是主審法官指引出錯,否則難以推翻。有大律師更認為控方引用「共同犯罪」的原則理應行得通,不明陪審團既然接納兩被告有份參與暴動,為何會不需為他們一方掟出的磚頭負責,認為裁決矛盾。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共同犯罪」概念本應是行得通,但在本案由於有陪審團,故事實裁定方面是陪審團的責任、法律觀點由主審法官負責;其實陪審團已裁定兩名被告暴動罪成立,當然是信納了他們曾掟磚,才會裁定他們有份暴動:「既然你有參與,而在『磚的大戰』中有人身亡,都是你有份導致。」雖然未必有證據證明,涉事磚頭由兩被告掟出,但在「共同犯罪」原則之下,都理應裁定二人誤殺罪名成立。

裁決矛盾: 陪審團欠專業技巧分析案情

大律師龔靜儀質疑陪審團的裁決矛盾,凸顯陪審團制度有漏弊。
大律師龔靜儀質疑陪審團的裁決矛盾,凸顯陪審團制度有漏弊。

龔靜儀認為,今次裁決帶出了一個問題,就是:陪審團制度的漏弊。她指現時不少國家都已取消陪審團的制度,「因為不是比人多、一人一票,投出來的就是民主制度、就一定正確」,法律是專門學科,需要專業技巧分析案情。由於法官讀法律出身,不少又做過律師,後來擔任法官時已累積豐富經驗,她認為假如由專業法官裁決,若暴動罪成立,誤殺罪也理應成立,反觀陪審團今次的裁決頗為「自相矛盾」、「出人意表」:「如果可以由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相信『出人意表』結果出現的機會,是會很低,甚至是無。」

陪審團審訊是普通法特色,以實踐「被告應由民眾裁決其罪行」的普通法精神,亦是司法獨立及公正的象徵,在香港已實行逾170年。陪審員是審訊中的「事實裁斷者」,去判斷哪些呈堂證供才是事實,他們是從普通巿民中抽選出來,希望他們能以普遍巿民的良知、集體常識及經驗去判斷是非。

但在目前社會分化對立的環境下,上述的普遍性已非絕對。其實在過去的社會事件後,許多青年被控告嚴重的控罪,當時已有人發起「做陪審員救手足」的行動,蜂湧去登記納入陪審員名單,期望若在「手足」的聆訊中被選上,便能幫上一把。

在今次羅伯被殺一案中,主控官被指在結案陳詞時將事件描述成「巿民」及「黑衣人」代表的對決,辯方在陳詞時提出抗議,指控方是隱晦地將「巿民」說成是好人、「黑衣人」是壞人,會造成偏見,並強調穿黑衣的一方其實都是香港巿民,應該得到公平的對待。

而主審法官杜麗冰在作出裁決指引時,亦一如以往告誡陪審團在考慮裁決時要摒棄無論是對死者、傷者或是被告們的同情心,要以理性客觀地去分析證供,不要被偏見影響判斷。只是外間根本無從得知陪審團是否能夠秉持着這個原則去判案。

大律師:蒐證困難 謀殺或誤殺脫罪關鍵

牽涉一條人命,兩名涉參與掟磚的被告,最終就謀殺或誤殺都脫罪,成為本案一大焦點。不少人關注控方倚仗的「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為何「行不通」?有大律師分析,主因是蒐證困難,尤其困難在於無法證明擊中羅伯的磚,是由兩名被告擲出。

杜麗冰法官: 謀殺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杜麗冰法官裁定謀殺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杜麗冰法官裁定謀殺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曾表明,奪去羅伯性命的磚頭,並非由兩名被告擲出,而是另有身分不明的疑犯所擲。但控方指兩被告身處黑衣人群中、有份向市民掟磚,必能預見可能有人傷亡;基於「共同犯罪」原則,認為兩人跟同夥黑衣人罪責相同。

然而,其實早在審訊途中,控辯雙方曾在陪審團避席下,就原先的謀殺罪是否有足夠證據,展開過激烈爭辯。辯方強調,兩被告從來都無意傷害羅伯;控方則指稱是黑衣人一方首先掟磚,巿民才會還擊。惟杜麗冰法官認為,根本沒有證據指兩被告是早有意傷害羅伯甚至將他置諸死地,未能證明到謀殺罪的控罪元素,裁定謀殺罪表面證供不成立,控方立即改控誤殺罪作應對。

蒐證困難: 普通法精神「寧縱勿枉」

吳英鵬大律師認為本案蒐證困難,成謀殺誤殺脫罪關鍵。
吳英鵬大律師認為本案蒐證困難,成謀殺誤殺脫罪關鍵。

吳英鵬大律師就認為,司法的過程往往只能根據事後蒐集的證據去「重組」案情,有時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或與客觀真實有所出入。普通法的精神是「寧縱勿枉」,以無罪推定為原則,一般而言,被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而是由控方去證明被告有罪,標準要到「排除合理懷疑」才能證明被告有罪,若有存疑之處,疑點利益則歸於被告。本案首先存在蒐證的困難,特別是無法證明擊中受害人的磚塊是由兩名被告擲出,加上如此高的證明標準,因此控方若要在法律上證明兩名被告有罪是非常困難的。

最終,陪審團退庭商議後,裁定兩被告誤殺罪罪名不成立。這裁決意味着陪審團不接納兩被告須在「共同犯罪」原則下承擔誤殺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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