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2003年計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但未能成功,中央終主動出手推出「港版國安法」。惟毗鄰香港、同為特別行政區的澳門早已完成就澳門《基本法》23條立法的工作,2009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2018年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出任主席,協助就澳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但並不負責執法。
涉損國安利益可不公開訴訟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主要規管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行為,以及外國政治組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澳門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例亦列明,有關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須按規定公開進行,但如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可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
司法警察局專屬調查職權
澳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至今已多次作出修訂,其中去年2月,澳門立法會通過修訂,規定只有具中國公民身份的法官和檢察院司法官,才可被指派處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審理。今年1月,澳門立法會再通過修訂,明確賦予司法警察局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專屬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