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議會條例》,如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指定人員必須在知悉出現空缺後21天內,刊憲公告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當指定人員宣布區議會議席出現空缺時,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規例,安排舉行補選。然而,填補區議會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在民選議員的現屆任期結束前4個月內舉行。
林鄭月娥5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條例》5月21日刊憲公布,之後正式生效。
根據《區議會條例》,如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指定人員必須在知悉出現空缺後21天內,刊憲公告民選議員議席出現空缺。當指定人員宣布區議會議席出現空缺時,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規例,安排舉行補選。然而,填補區議會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在民選議員的現屆任期結束前4個月內舉行。
林鄭月娥5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經立法會通過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條例》5月21日刊憲公布,之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