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 文 : 朱家健

香港三個多月來發生的連串暴亂, 令我們已嗅到「顏色革命」前哨戰的味道,而「顏色革命」的其中一步曲,是由敵方或收買本地僱傭兵,偽裝警察或軍人,再向人民開火,藉此嫁禍執政當局,從而引起民怨和叛亂,香港在上這一課前須提前作出警惕。

已發生了多宗偽旗行動,包括誣陷警隊射眼、殺傷和性侵被捕者,後來特區政府澄清後得知全部均是無中生有的故事,是對警隊的惡意中傷和誣蔑。隨着假記者證已被揭發,日後也不排除出現假警務委任證了;更何況,在多次的暴亂中,已出現真暴徒假冒警察,包括懷着「槍袋」陀「槍」暴徒;更有片段攝得有多名暴徒在荃灣某大廈外集體更換仿似「速龍隊」警方制服,仿真度極高,可以假亂真,相信是作不可告人的用途。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1條「任何人穿着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屬不合法」 第(1)款,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

第(2)款的制服指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或根據香港任何現行成文法則的權限而組成的任何部隊的成員當值時不時穿着的正式服裝,而服裝包括各項裝備在內。

同一條例第22條「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第(1)款,任何人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促致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事情,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均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第(2)款指在第(1)款所訂的假冒公職人員罪的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被告人在有關時間並非公職人員。

上述第21條是針對穿著真制服的冒警行為;第22條則是針對假冒包括警務人員的公務人員之犯罪行為。此外,若任何人製造、出示或藏有偽造的警察委任證,屬行使虛假文書的刑事罪行。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香港法例第238章) 任何人「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攜帶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意圖犯刑事罪」、「攜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侵入」、「管有仿製火器」及「將仿製火器改換為火器」,即屬犯罪。

警隊是維持香港治安和秩序的中樓砥柱,任何人假冒警員均屬違法,是在挑戰社會的法紀;香港風雨飄搖,任何有組織假冒警員犯罪,作奸犯科,均是損害市民利益,也是在為「顏色革命」助攻的叛亂行為,是嚴重刑事罪行。親者痛,仇者快,年輕抗爭者須及時懸崖勒馬,不要淪為他人利用的工具。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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