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回流醫病」福利違基本法?未必! 文:文武

立法會議員梁熙日前提出質詢,質疑不少移民港人「回流醫病」,衍生額外及不必要的公帑開支,要求政府作出檢討,引起社會爭議。其中一種意見認為,相關建議有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筆者對此並不能認同。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並不代表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證的人士,都應該均等地享有同樣的社會福利。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並不意味着每位永久居民都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須符合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在行使選舉權方面,首先要登記為選民才可以投票,假如有人沒有依法登記為選民,而不能行使投票權,不能認為是違反了基本法。

從居民享有社會福利的角度看,香港目前的社會福利,絕大部分都有前提條件和門檻,有些以個人資產和經濟狀況作為前提,有些則以年齡作為前提。比如,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只有年滿7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才能領取,此外,還必須符合多項規定,包括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7年,以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1年,並且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等。

又如,申請公屋的資源,必須年滿18歲,必須現居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還須滿足每月總入息和總資產淨值的限額,並且,在配屋時,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7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等多項規定。

這說明,香港居民享有各項福利,都有一定的限制,而有限制並不意味着違反了《基本法》第36條的規定,其中的要點在於,第36條有「依法」這兩個字,就是說,香港居民有權享受社會福利,但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才能享有。

回到移民港人「回流醫病」的爭議,依照現有的法律,只要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居民,都可以享有同等的公共醫療的福利,在沒有改變相關法律之下,削減移民港人「回流醫病」的福利,就是不合法的做法。但假如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香港及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才能享有公共醫療福利,那麼削減移民港人的醫療福利,就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因此,削減移民港人的醫療福利,其實並不是十分複雜的問題,只要政府及立法會啟動條改法律的程序,就可以做到。

至於醫衞局局長盧寵茂提出的,難以識別是否移民港人的問題,其實也並非沒有解決的辦法,比如,政府可以參考長者「樂悠咭」的做法,為全港市民派發「醫療咭」,只有本地及在內地居住的居民,才能領取,然後要求本地居民往公共醫院看病,必須要出示「醫療咭」,問題是否就可以解決?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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