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銳紹亂噏廿四 文:文兆基

日前,中聯辦在辦內召開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會議提及港府提出《逃犯條例》的修訂,強調修例既有法理依據,又有現實迫切需要,也是落實基本法的應有之義。及後,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撰文,聲稱中聯辦當日的說法,存在「四大謬誤」。可是大家只要細心一看,便會發現有錯的人,其實是劉銳紹自己。
首先,他聲稱中聯辦把司法協助與移交疑犯混淆起來,明顯是不熟悉《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亦不了解憲制性文件的「從寬解釋」原則。憲制性文件的用字未必很精確,所以應用「從寬解釋」原則,從廣義的角度理解。因此,《基本法》第95條提及「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裡的「相互提供協助」也應從廣義的角度理解,意思亦包含逃犯交換方面的安排。
若用劉銳紹的說法,司法協助等同於逃犯交換,《基本法》第96條列明:「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這裡的「司法互助關係」,又是不包括逃犯交換?如是者,港府現時跟其他國家所簽署的逃犯交換協議,豈不是全部違憲嗎?
其次,他談到香港從未把逃犯移交至內地,是「香港人擔心大陸要的是用各種名堂包裝的政治犯」,這說法根本是偷換概念。香港從未把逃犯移交至內地,是客觀事實陳述,不論港人擔心甚麼,都不會改變事實。此外,部分港人擔心修例之後,內地「用各種包裝政治犯」然後要求移交,只是源於他們不熟悉《逃犯條例》的相關規定。
根據《逃犯條例》第 5(1)(c) 條的規定,如行政長官或負責交付拘押的法院認為:「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便可否決該項逃犯移交的申請,這項規定並不會在是次修例後改變。是故,聲稱修例之後,內地便可「用各種包裝政治犯」,將港人被押回內地受審,本來便是反對派散播的謠言。
其三,劉銳紹聲稱「香港與外地有移交協議,因為那些地方一般不執行死刑」,這決非客觀事實,香港在1998年,已跟美國簽署逃犯移交協議,但美國至今仍有31個州未廢除死刑。劉銳紹又聲稱,跟香港簽了移交協議的地方,「有相對公平和透明的司法制度」,但是菲律賓跟香港簽了移交協議,根據美國「世界正義工程」的全球法治指數,得分是0.47,排名90。相反,內地的得分是0.49,排名82,比菲律賓還要高。
其四,劉銳紹在文中提到,張子強當年「不是在港犯案而無端被趕到大陸審訊」,是「港人(大)陸審」,這是蓄意誤導。張子強是被香港警方追捕時逃進內地,算甚麼「無端被趕到大陸」?此外,張子強在內地被捕受審,是因他在內地購買槍枝和爆炸物,因而觸犯內地《刑法》第125(1)條的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才會交由內地法院審理而已。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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