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媒體潛移默化的日常工作環境中,某些新聞從業員早已習慣了先架起攝像頭,通過一個近乎滑稽的扭曲鏡頭來任意審視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時間長了這也見怪不怪,但如果大家盲目跟從這些西方媒體一直竭力傳播的非專業性、極具誹謗性的評論,那麼發生在本港的好事都會變成壞事。這些人真可謂是「兔崽子們,嘴裡就是吐不出象牙!」。
近日,香港特區正式實施一項新法律實務安排,允許內地人民法院與特區法院相互執行兩地的民商案判決書。嶄新的法律名為《香港法律》第645章《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新法」)(註1)。
「機不可失,時不再來!」。西方媒體又以玷污香港特區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聲譽為目標,再一次群起大肆炒作。舉例說明,「東方資本研究」(Orient Capital Research)董事總經理安德魯·科利爾(Andrew Collier)立馬跳出來說兩句:「『新法』進一步削弱了香港和內地法律體系之間的差異…」(註2 Quote 1)。還有更重要一點,另一位持強烈反對的異見人士則表示:「… 越來越多富有人士,尤其是華人,擔憂投資在香港的資產會被內地當局自動沒收…」(註3)。你看他(她)們是不是又來這一套了?大家注意,輕描淡寫式的抹黑陰謀已經浮出水面,毫無根據的懷疑種子正被播種到人民的內心深處。
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新法」的頒布為香港特區帶來很多審訊後執行判決的優勢。正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正確指出:「[香港]是唯一與內地達成此類協定的司法管轄區…」;林司長進一步表示:「『新法』將提高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註4)。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潘兆初先生給「新法」作出了簡潔的點評,為大家能正確理解「新法」為香港特區法律系統帶來的好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註5)。
首先,首席大法官強調,「新法」將節省訴訟時間、費用與法院資源。盧日栩事務律師(Charles Allen)也認為:「… 整體來說,… 發展成為《條例》是可喜的事,因為中國內地與香港民商判決的強制執行將會變得更加便捷,費用較少…」(註6)。值得注意,「新法」可大大減少「同案異地重審」的程序,更大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與增加「全國訴訟整體可預測性」。
一般來說,如想在司法管轄區(A)執行於司法管轄區(B)法院獲得的判決書是一件頗困難的事。通常須將司法管轄區(B)法院的判決書轉換成為司法管轄區(A)法院的命令或判決書。這裡有著一整套繁瑣的法律文件變更轉換程序,需要遵循複雜的法律程式 。因此,當事人往往需要在司法管轄區A推進耗時的訴訟,這將不可避免地給當事人帶來額外的財務負擔。大家都同意,只有魯莽的冒險當事人,才會冒着打官司的繁瑣與不確定性陰影在司法管轄區(A)啟動一場重複的「新」訴訟。
與修正之前的舊條例不同,「新法」取消了需要有「書面專屬管轄權協定」的要求,使「決定債權人」更容易在內地或香港特區啟動判決書轉換法律程式。「新法」依賴基於申請當事人與內地或香港特區聯繫的「聯繫測試」(Connection Test)。舉例說明, 如果原判決書的被告人居住地為內地,申請當事人在內地取得的判決書則符合在港啟動內地判決書轉換法律程式(註7)。再來,取消需要有「書面專屬管轄權協定」的規定則將為合約各方在草擬爭議解決條款過程中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註8)。
與舊條例只限於因合同糾紛而產生的訴訟判決書不同,「新法」有著其他促進全國法律發展的亮點。「新法」擴大涵蓋範圍至大多數的兩地民商案件的判決書與刑事訴訟中判定的賠償或損害賠償,這些個方方面面的法律發展值得大家表揚!最後,「新法」框架下的法律補救措施類別也得到擴大,包括金錢救濟與非金錢救濟(註9),這一切新氣象應該可以進一步激發大家對香港特區延續「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地位的信心。
有人提出「新法」是自動執行兩地民商案件判決書與刑事訴訟判定賠償書論點,筆者認為,這是赤裸裸的危言聳聽妙論。大家仔細琢磨一下,「新法」提供的「判決書註冊後擱置程序」就能證實那些質疑人士的妙論是別有用心,要知道「如某個已登記判決可針對某人強制執行,該人可在第21(1)條所述或根據第21(2)條指明(或根據第21(3)條延長)的限期內,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尋求將該判決或該判決的任何部分的登記作廢。」(第20條);而根據「新法」第22(1)條,如法官信納該任何一項法定理由得到證實後,可撤銷有關判決書全文或其任何部分。
如果申請當事人沒有給予被申請原被告合理答辯機會、內地判決書為虛假途徑取得或在已登記判決書的原本法律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特區法院展開等等,法官都會拒絕申請。此外,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訴因對相同的各方己作出判決,法官亦會撤銷已登記內地判決書。
針對有關「新法」自動授予內地當局權力,沒收位於香港特區境內私人資產的妙論,筆者想指出,批評「新法」的人士實質上是「捉錯原神」,錯誤依賴了一貫被發放虛假資訊人士濫用的「言論自由權」 。大家注意,「沒收令」(Confiscation Order)不是民事資產追回訴訟中的補救辦法。筆者進一步認為,反對派人士們不要再「亂咁噏、當秘笈!」。常見的民事補救措施有:「損害賠償」(Damages)、「恢復原狀」(Restitution)、「扣押貨物」(Seizure of Goods)、「債務人財產所有權移轉(破產程序)」 (Property in Bankruptcy Proceedings)、「持續禁制令」(Final Injunction)、「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與「返還收益」(Accounts of Profits)。另一方面,「沒收令」只常見於刑事案件中,當法官將一位被告定罪後,控方可申請對定罪人士發出「沒收令」,作為判刑的一部分。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26-28條(註10),還可以沒收次級收益(即間接從直接收益獲得的財產)。
香港特區作為「國際法律糾紛解決中心」,必須確保應時代變遷而及時調整航線。現在,全球注目的變革之風是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的更緊密經濟聯繫。因為本港是內地公司尋求上市的最熱門首選目的地,「新法」對香港特區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領先地位至關重要。但是,太貼車跟隨內地「經濟快車」並不意味著內地與香港特區各自獨特的法律制度差異有所削弱。事實上,有別於內地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制度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香港特區提供了獨特的優勢。
註 1: 《香港法律》第645章《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29.01.2024 available at: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45!zh-Hant-HK
註 2: Amy Hawkins「Chinese courts to rule in Hong Kong commercial disputes under the law」The Guardian 28.01.2024 available at: https://amp.theguardian.com/world/2024/jan/28/chinese-courts-to-rule-on-hong-kong-commercial-disputes-under-new-law
Quote 1: 「… The ordinance “further erod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s of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said Andrew Collier, managing director at Orient Capital Research, a financial research firm.」
Quote 2: 「… Many wealthy people, including Chinese citizens, no longer see Hong Kong as being a destination that is out of reach from arbitrary confiscation from mainland authorities. 」
註 3: 同上,Quote 2
註 4: Willa Wu「New reciprocal enforcement law for Hong Kong, mainland China rulings will secure city’s role as global financial hub, top judge says」 SCMP 29.01.2024 available at: https://amp.scmp.com/news/hong-kong/law-and-crime/article/3250163/new-reciprocal-enforcement-law-hong-kong-mainland-china-rulings-will-secure-citys-role-global
註 5: 同上
註 6: 「香港律師」月刊「業界透視「解決糾紛」盧日栩 2023年12月 at p 59 available at: https://www.hk-lawyer.org/sites/default/files/e-magazines/HONG-KONG-LAWYER-JOURNAL-(DECEMBER-2023)/59/#zoom=true
註 7: 同時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要求
註 8: 高嘉力律师行「期待已久的《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22.12.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allhk.com/cn/mainland-judgments-in-civil-and-commercial-matters-reciprocal-enforcement-ordinance/
註 9: 同上
註 10: 《香港法律》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available at: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5!zh-Hant-HK?INDEX_CS=N
(閱讀英文版)
【CDTT Newspaper Article】Pang Yan-lun & Kacee Ting:Critics misconstrue new law on HK-mainland reciprocal judgments’ enforcement (China Daily HK Edition, 5 Mar 2024)
文:彭欣麟(左)
《中國夢智庫》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事務聯合總監
婚姻監禮人,事務律師註冊年份: 2013 (香港), 2016 (紐西蘭), 2017 (新南威爾斯州), 2021 (北領地), 2023 (大灣區)
文:丁煌(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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