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文 : 朱家健

(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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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已正式刊憲,並將交到立法會於下周三進行首讀和二讀辯論,預期草案將在三讀通過後,正式成為本地法律和生效,將規範國歌在本港的使用,以及對國歌不敬者的懲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於2017年11月通過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政府更有憲制責任為《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事實上,同樣標誌國家尊嚴的國旗及國徽,在特區已受《國旗及國徽條例》保障;同一道理,《國歌條例》本地立法也是理所當然,讓國歌、國旗和國徽象徵的國家尊嚴在香港特區得到法律保護,任何侮辱和褻瀆國歌、國旗、國徽者自取其辱,須承擔刑事責任。

國歌法本地立法已取得社會共識後,擬將進行立法程序的《國歌條例草案》將加入新的內容,包括在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其他公職人員作出誓言的宣誓儀式中,須奏播國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也在草案條文中列出多個須奏播國歌的場合,包括升國旗儀式、官方國慶酒會和回歸周年紀念酒會、官方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為保衛香港而捐軀之人士」、「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等儀式、官方重大體育賽事和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另一建議立法亮點的內容為《國歌法》須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讓中小學生了解國歌的由來和內容,並從小培養對國歌的崇敬和尊重;另外,每天新聞前由免費/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和聲音廣播服務牌照持布人播放政府宣傳國歌短片或聲帶,也被納入《國歌條例草案》。

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市民須在奏唱國歌場合保持莊重嚴肅,但若任何人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即屬刑事罪行,經定罪後可監禁三年及罰款五萬元。

鑑於過去多場在本港舉辦的球賽和體育賽事,發生小部分向國歌喝倒彩或在演奏時背向場地的不愉快事件,在《國歌條例》生效後,這些侮辱國歌的行為將是刑事行為;而國歌本身是由歌詞及曲譜組成,創作人須尊重國歌的知識產權,在創作新歌曲時,也不能作出歪曲、貶損國歌的創作,而國歌亦不能用於商業廣告和私人喜慶、殯葬等場合。

筆者過去也參與在港澳特區的國家憲法日活動和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立法會議員在二讀時,不妨也考慮把這兩個活動也列作須奏播國歌的重要場合。

國歌莊嚴神聖,當奏播國歌時須肅立,不能嬉戲胡鬧,這是常識。若個別政客和滋事者連自己國家的國歌也不尊重,他們憑甚麼在外國人面前抬起頭呢?國歌法本地立法是應有之義,尊重國歌也是一份國民責任。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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