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審結,兩名前總編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多份西方及本地媒體就相關案件作出不屬事實的報道和評論,連日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副局長卓孝業分別寫信至《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以及《明報》,作出反駁,澄清事實。對於這一事件的是非曲直,市民大眾有必要仔細地辨析,小心被人誤導。
《立場新聞》案最受關注的一點,在於香港是否有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問題,《華爾街日報》就這宗案件發表的一篇題為《香港把兩名編輯定罪》的評論文章,指兩名總編輯是因為發表了批評政府的文章而被檢控,更認為從事傳媒工作,在香港可能構成罪行。
《華盛頓郵報》則發表社論,就這宗案件的判決,質疑傳媒機構是否還能在香港自由經營,又渲染所謂「媒體機構已將全部或部分業務遷出香港」。《明報》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則稱煽動罪對新聞界會造成相當大壓力,裁決或令媒體因受訪者言論而承擔責任,擔心新聞界的監督、揭露、制衡角色逐漸消失。
這些海外及本地媒體的評論文章,都將《立場新聞》案的判決,視為香港不再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標誌,但相關的評論,卻都存在未仔細研讀法官判詞,沒有客觀分析兩名總編輯被判罪成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們粗糙地得出的結論,自然就不成理據,難以令人置信。
有關《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有兩個要點值得注意,其中,判決書指出,《立場新聞》的意識形態是排斥內地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事件中,成為抹黑及中傷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工具,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則攻擊國安法以及警方的執法行為,以虛假資訊散播仇恨和反政府情緒。
《立場新聞》既然是「工具」,那麼這一「工具」為何人所用?值得留意。既然是「工具」,是否還可以視為正常的媒體機構?法庭依法對「工具」涉及的違法行為作出判決,又豈能視為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海外及本地媒體有關香港新聞從業員、時事評論員,將失去自由,甚至會被判罪之說,也根本站不住腳。
另一點,法庭裁定具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包括何桂藍專訪、羅冠聰、陳沛敏、張崑陽和區家麟等人的文章,屬於無客觀事實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
這些不實的言論,不論是以專訪的形式刊出,還是以署名評論文章的形式刊出,對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也對國家安全構成危害。
對於沒有事實基礎,具有煽動性的言論,對社會構成損害的虛假言論,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負責任的政府,都須加以警惕,如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都會嚴格執法。筆者以一個假設為例,比如說,有人散佈明天會有大災難,股市、樓市崩盤,引起社會混亂,市民遭受損失,難道執法、司法部門不應該依法懲治涉及犯罪的相關人士嗎?如果對這類造謠者都應該嚴格執法,那麼散布虛假具煽動性言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甚麼不能依法懲治呢?
西方媒體針對《立場新聞》案作出誤導性的評論,更危言聳聽地散布香港不再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從事傳媒工作的將被認為有罪等等,卻有意地忽略《立場新聞》及被判有罪的兩名總編輯涉及犯罪的事實,就是想借機損害香港聲譽,惑亂香港人心,給香港製造更大的麻煩。
事實上,香港是否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不能只聽這些具有偏見,甚至不懷好意的海外媒體怎麼說,而應該看看香港本地媒體和新聞工作者、評論員的真實情況,正常的媒體機構運作順暢,美國、英國的許多媒體,包括《華爾街日報》在內,都有在香港設記者站,日常採訪、評論不受干預,《明報》的評論文章就《立場新聞》案提出不同觀點,雖然內容有誤,評論有偏差,政府也只是作出澄清,相關作者仍然可以公開發表評論。這些不足以證實香港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都有足夠的保障嗎?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機關有嚴格的司法程序和法律規範,要裁定某人干犯「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有嚴格的要求,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沒有犯罪的事實,不太可能被裁定有罪,市民大眾不必擔心無意中違法,不應被沒有事實依據,有意曲解案件判決,甚至有意危言聳聽的言論所誤導。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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