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限制主要公職不能持有BNO身份 文:陳凱文

中方批評英國推出加快審批BNO屬偽善和誤導港人。
中方批評英國推出加快審批BNO屬偽善和誤導港人。

上篇文章提到,《基本法》雖然規定特首、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獲本地法例豁免國籍限制以外的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均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只是「外國無居留權」不等於無外國國籍,因為BNO在《英國國籍法》當中,便是無居英權的英聯邦公民,即是我們若按照條文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來看,持有BNO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都可以擔任上述職務。

然而,從立法原意上來看,《基本法》要求特區機要公職「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本來便是避免他們出現「雙重效忠」的問題,而事實上而言,除BNO外的所有外國國籍,持有人基本上都會同時享有該國居留權,加上英方現已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備忘錄〉,容許BNO持有人及其子女循新推出的「5+1」計劃取得居英權,現在香港仍容許BNO護照或身份持有人擔任上述機要公職,又是否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呢?

值得一提的是,雖說《基本法》並無規定所有公職人員不可持有BNO身份或護照,但是政府在2001年訂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時,在其第14條規定特首候選人除了(i) 特區護照、(ii)《入境條例》所指的身分證明書;或(iii)由中國任何部分的主管當局發出,並授權持有人進入中國任何部分的任何入境證之外,不可持有其他護照或其他相類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在當年立法時解釋,基於歷史的原因,中央政府用比較通融的方式,容許BNO護照作為旅遊證件,但無可否認,BNO在法理上是屬於英國海外公民的身份,涉及對誰效忠及領事保護的問題。至於主要官員是否需要放棄BNO護照,孫明揚表示,理論上可以這樣推論,但是特首身份由於比較高,所以在條例草案中要寫得比較清楚。

換言之,在不用修改《基本法》或釋法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其實亦可像當年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一樣,以本地立法方式規定特首以外、《基本法》訂明必須「在外國無居留權」的其他機要公職,都不能持有BNO或其他外國護照。即使現在未有相應法例,第六屆特首當選人李家超在籌組下一屆政府班子時,亦可以不持有BNO及任何外國護照作為聘用條件。

當然,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英國國籍法》視BNO為沒有居英權的英聯邦公民,其國籍身份除非填妥英國當局的Form RN,申請,否則主動退出不會因為BNO護照的過期、丟棄或撕毀而喪失。是故,若要一勞永逸地解決特區機要公職的「雙重國籍」問題,似乎還要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中的「外國無居留權」,是否同時包含「無其他國家的公民身份」之意。只有這樣,香港才有修訂相關本地法例的憲制基礎和積極性。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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