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廣告車輛是馬路計時炸彈 文 : 朱家健

不時見到改裝廣告車輛停泊在行人路旁作宣傳,這些廣告車大多是以貨車改裝,把其中一面的金屬車架拆掉,並改為透明或茶色的玻璃,車廂內放了遊戲攤位、贈品換領站或展板,再在車尾擺放臨時金屬樓梯,成為一個臨時僭建的商舖。

這些改裝廣告車輛,除了與真金白銀繳交天價租金的地舖構成正面競爭,也未必有申請相關遊戲攤位的牌照;此外,這類廣告車輛的車身體積較為龐大,往往選擇停泊在交通熙來攘往的轉角位,阻礙行車線和其他司機的視線,加上廣告公關團隊同時在行人路上設攤位、銷售員、傳單員或派發贈品的職員,令行人路更加擠擁,部分行人或被迫繞道走出馬路,構成危險。

廣告車輛本身除了需要取得商用車輛牌照,其改裝、加裝本身也必須符合現行法定的安全規格,例如不能改動其車身結構和油箱位置,不能有伸展物件以免左右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影響途經的大廈等,然而,我們仍不時見到街上很多廣告車又有閃爍和轉動的燈光,又配以音響效果,既對途人造成滋擾,同時也難免令其他車輛的司機分散注意力,容易造成交通意外。

這類廣告車輛所購置的保險,究竟是普通第三者保險?還是全包保險?如不幸遇上意外,是否涵蓋排隊「上車」參觀玩樂的參與者?究竟展示廣告的狀態,是屬於停泊?還是待駕駛?司機是否需要留在座位上?是否需要停車熄匙?是否需要拉上手掣避免溜後?是否需要支付咪錶停泊費?長期停泊同一個車位是否佔用了公家的泊位資源?

其實,須界定這類廣告車輛,實際是車輛,而不是流動舖位,而在車上發生的交易或活動,應被界定為商業行為;而車輛本身也需送評定和檢驗,尤其車輛支撐架被改動,並涉及開放予公眾參與的活動,更需要注意車輛結構安全。

此外,這些車輛的展示室更需要長期亮燈,需要額外電源,如車身未能及時散熱,將會增加火警危險,也是另一個安全隱患。

廣告車從事商業行為,本質沒問題,但大前題是須遵守道路安全和符合法定的車輛結構安全要求,否則除了給予途人和附近居民帶來滋擾,更是罔顧他人安全的不負責任行為。

其實,廣告車在不改動貨車的結構下,也可透過噴漆或絲網印刷傳遞廣告客户的訊息,並不用把其他人曝露於不必要的風險之中。

改裝廣告車已是馬路上的流動陷阱,警務處交通部、運輸署、機電工程署須針對違規廣告車的經營,向違規車主提出票控、勒令還原、拖走扣留車輛,甚至吊銷車輛執照等懲處。廣告車原意是向潛在客戶群推廣商業客戶的品牌和產品訊息,但若倒過來造成不必要的滋擾,適得其反,反而是負面倒米的宣傳作用。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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