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不是說過家庭團聚是人權嗎  文 : 陳凱文

日前,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在立法會大會上,提出「改革移民及入境政策」議案辯論,當中包括提議削減單程證配額一半至每日75個、取回單程證政策主導權,又建議港府將單程證跟各類人才入境計劃的受養人制度看齊,並加入財政能力審批條款。分組點票的結果,是12位地區直選議員贊成,16票反對;1名功能組別議員贊成,22 票反對,最終議案遭到否決。

看到范國威的建議,以及其他泛民議員的投票取態,不禁讓人覺得泛民打倒昨日的我。在過去,泛民中人經常拋出《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公約》第12條第一款便曾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為何泛民又會認為,內地的中國公民不能跟港人一樣,享有遷徙至香港的權利?

當然大家或許會說,香港在奉行一國兩制之下,內地居民也能來港定居,只是必須根據《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事先辦理批准手續,單程證便是他們申請來港定居的其中一個方法。可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所有持單程證來港的人,根本不是外國籍的新移民,而是中國公民,他們還是港人在內地的直系親屬。可是,泛民一直以來,卻為他們貼上「新移民」的標籤,豈不是存心誤導嗎?

更重要的是,現時持單程證來港的人當中,部分人乃是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根據《基本法》第 24(三) 條,他們跟香港出生的港人子女一樣,自出生起便擁有居港權,只是由於《基本法》第22條第四款的規定,他們才須來港定居前先取得單程證。泛民在1999年的居港權爭議中,便強調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不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均享有居港權,如今范國威竟要提出所謂的「資產審查」,這不是雙重標準乎?

所謂「資產審查」的另一個問題,是涉嫌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基本法》第 39 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法律予以實施」,所以《人權法案條例》在回歸後繼續有效。《人權法案條例》第 1 (一) 條則規定:「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財產…或其他身分等等」。是故,引入「資產審查」,必會引來司法覆核的挑戰。

說到司法覆核,便不得不提2013年的孔允明案。大家若非善忘的話,應該記得社署曾在2004年提高綜援申領門檻,把居港年期由一年增至七年,最終在終審法院在孔允明案中,裁定綜援的七年居港規定違反《基本法》第 36 條。判決過後,當時泛民21名立法會議員曾發表聯署聲明,強調「家庭團聚是國際基本人權,並支持維持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單程證配額」、「不應把他們(新來港人士)視為掠奪香港資源的負累」、「不認同任何排外和分化的言行」。

如今,范國威提出的建議,難道不是漠視跨境家庭團聚的權利嗎?他提出的所謂所謂「資產審查」,難道不是把新來港人士視為掠奪香港資源的負累嗎?難道不是在搞排外和分化嗎?為何范國威所提出的提案,投下反對票的泛民議員,最終只有區區3人?泛民這樣做,難道不是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乎?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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