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決擇 文:朱家健

日前,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擬接受兩個餐飲外送平台F及D建議的承諾展開諮詢,原來某些餐飲外送平台,需要加盟的餐廳收取「上架費」之餘,更以「獨家合作」利誘商戶,換取調低的平台使用費用,而且退出的機制不太清晰,很多商戶只能妥協。對小商戶而言,不理會是誰家的平台,只需要有客人落訂單,增加營業額和利潤,客戶無論從哪個餐飲外送平台訂餐的,根本沒有所謂,但小商戶議價能力低,但當然希望減少「被抽佣」的比例,最後,不管抽佣比例,羊毛出自羊身上,差價都是全部轉嫁給消費者。

較巨規模的連鎖餐飲集團或快餐店,依然保留著自身(或以外判型式)合作的外賣員或騎手(以電單車送餐的外賣員),但既然可以利用其他公司的資源增加生意額,為何不與餐飲外送平台合作呢,反正食物差價和佣金也是由消費者承擔。較少的餐館、茶餐廳、工業大廈的食肆競爭力較弱,反而會沿用傳統的「外賣仔」(外賣員或餐廳員工)去派送外攜訂單。

究竟消費者是在選餐還是揀選餐飲外送平台?老實說,無論是F平台還是D平台,其實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的,也是同一批外賣員!以消費者而言,是否遇到準時的外餐服務,外賣食物是否被倒瀉,只是講運氣,除非是提供額外增值服務,如平台的設計以用家為先、較便宜、提供額外折扣,或平台強調環保、持續發展或企業責任等社會責任,又或某一個餐飲外送服務平台被拒絕進入指定屋苑,或外賣員拒絕走樓梯把餐送到居住在唐樓的客戶,否則採用哪一個平台,大致上分別不大,反正食物又不是外送服務平台烹煮的。

數年前,其實仍有另一間具規模U平台提供餐飲外送服務,但最後仍是淡出香港市場。內地的食品外送、食材外送、藥品外送平台較香港成熟,參考內地的餐飲外送平台,他們的服務也較規範化、公式化,邀請客戶為外送服務員評分,有事後跟進服務,本身也對外送服務員有要求,並有基本訓練和標準,給予客戶專業形象,同時也給予內地的旗下提供服務的餐飲外賣員較好的歸屬感、提成和職業保障,讓外賣員更甘心在極端天氣和條件下提供外送服務,並成功為內地餐飲外送平台建立口碑和品牌。

餐飲外送服務要從競爭對手突圍,除了價格,也需要比拼服務管理,合作餐館的穩定性、合作餐館的食品種類獨特性、增值服務等,另一邊廂,外賣也是與堂食比併,而堂食又受制於餐館面積、樓層等地理位置和租金條件。無論是餐飲外送服務平台或餐館,均要保持健康競爭,提能提升食物品質和服務水平。疫情改變了部分港人的用膳模式,也變相增大了餐飲外送服務市場的份額,或許,有其他服務商逐鹿市場,過江龍把優質體驗帶到香港也不是壞事。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