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警方從一男子身上搜獲一幅寫有「香港獨立」旗幟,人說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我說,與其他案件無異,若證據足夠,該名男子將經歷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全過程。當然,依法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法定權利,亦同告沒變。
《港區國安法》立法之後,執法便成為關鍵。眾所週知,內地實行大陸法,而香港則施行普通法。《港區國安法》因應兩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分開兩支執法與司法隊伍,負責執行各自的法律。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
根據《港區國安法》,中央政府在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下簡稱︰國安公署)。 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國安公署需與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和解放軍駐軍部隊加強工作聯繫並協作。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國安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在特區範圍內具法律效力。
國家安全乃國家之根本。由於國安公署所行使的權力超出特區自治權範圍,國安公署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但不受特區內任何機構監管,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例如︰香港警方不得扣查國安公署執行職務的人員或車輛。
國安公署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公署人員由內地國安機關聯合派出,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區法律,並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國安公署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己任,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例如︰形勢分析和資訊分享等。
當香港國安問題處於特別危急的三種狀況下,國安公署可根據《港區國安法》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一、有關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而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此時,國安公署主要的工作包括︰立案,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後逮捕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後續的檢控工作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負責,而審判則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負責。
以目前的情形推斷,出現前述三種情況的機率微乎其微。相信,只要亂港份子懂得懸崖勒馬,國安公署直接處理香港案件之職能將只會是「紙上談兵」。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特區政府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2條,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簡稱︰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並問責。國安委所有的工作皆圍繞「維護國家安全」主題,具體包括︰分析形勢,制定政策,推進特區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國安委的工作工作資訊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一方面,國安委由中央政府指派國安事務顧問,列席國安委員會會議,並提供意見;另一方面,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其他相配合執法機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6條和第18條,警務處和律政司專設國安工作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經書面徵求國安公署意見後作出任命。部門負責人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遵守法律並保守秘密。
2020年7月1日,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並配備執法力量,展開情報收集、資訊分析,行動部署、協調及推進等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工作。必要時,該部門可從特區以外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員或技術人員,協助執行任務。
此外,律政司署專職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
最後,香港法官一直以來皆由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作出任命。類似地,行政長官在諮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有權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律政司司長有權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陪審團。在沒有陪審團進行審理時,則由三名法官共同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公開審判並宣布判決結果。
以中聯辦駱惠寧主任作結︰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人來說,《港區國安法》是高懸的利劍;對於絕大多數香港居民(包括在港外國人)來說,《港區國安法》是「守護神」,保障其權利自由和安寧的生活。
文:丁煌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