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最近經過立法會大樓及康文署轄下的公園,除了見到防暴警察站崗,也見到由懲教署、海關或入境處組成的「特務警察」,這些特務警察蒙了面,手持盾牌或防暴槍,左前臂上佩戴上寫有「特務警察」的肩章,帶有一份神秘感。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40條「行政長官可以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任期由行政長官在該命令中指明」,暫時的「特務警察」在警隊以外的紀律部隊挑選和委任;第一批獲委任的「特務警察」為來自俗稱懲教署「飛虎隊」的區域應變大隊和押解組;第二批投入服務的「特務警察」分別來自入境處和海關,均已完成基本訓練;而特務警察主要工作是協助正規警察駐守在政府建築物外、法院進出口等,以及人群控制的工作。
此前,保護警員和家屬身份免被起底的法庭命令,經申請和修改後,同樣適用於「特務警察」。根據《公安條例》第41條「(1)獲委為特務警察的人,在以該身份行事時所具備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均與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務人員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相同。(2)特務警察須遵從警務處處長向其作出的所有命令。(3)本條的規定並不使特務警察有權獲得任何薪酬、退休金或其他報酬。」而第42條則對「特務警察」作出相應的法律約束。換言之,法律保障同時約束「特務警察」的職責和權力,也是「特務警察」履行職務權力的由來。
為何要「特務警察」?正是因為常規警察在逾半年的各大小騷亂疲於奔命,而至今已有數百名警察被暴徒襲擊受傷,而暴徒的數量往往是執勤警員的數倍,而警員需要連續數十小時工作和候命,可行的方法包括把保護政府建築物的重任,交給同樣訓練有素和配備精良的「特務警察」,防暴警察則可集中人手進行防暴和人群管理工作。
無論是常規警察還是「特務警察」,均是肩負捍衛香港的重任,警察除暴安良,保護市民安危,勞苦功高。筆者曾在網上看到一張警察在執勤後疲倦得只能暫時席地而睡,警員長時間執勤,多小時未能進食和如廁,前陣子,甚至只能穿上成人紙尿片作長時間值班,此外,警員在值班時被辱罵,在休班時又提心吊膽怕被偷襲,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又或會被成為報復和被整蠱的目標,可見警察工作充滿危機性。筆者建議,香港宜引入辱警罪或侮辱公職員罪,讓辱警的人士能被即時拘捕和制裁,不能肆無忌憚挑戰執法者的權威,才能讓警員安心執法,維持秩序,徹底止暴制亂。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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